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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5-12 10:07 阅读人数:1

关于《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

二、简要背景

2021年1月12日,泉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号),目前,其他各县(市、区)已按要求相继出台配套政策,并提高科技创新奖励比例。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创新创业热情,区科技局参照泉州市及兄弟各县(市、区)科技创新政策,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泉港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于2022年4月19日上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落实科技创新券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我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二)落实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高企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补助资金总额的40%给予配套。

(三)落实科技项目配套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待项目经费下达后,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市级1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详见文件具体内容。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30万元(含市级补助10万),对复审通过的分别给予25万、15万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六)加快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对医药制造等六大高技术产业,并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纳入统计为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80万元、60万元,省级、市级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别额外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市级示范专家工作站额外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参照条款:泉政文〔20211号文第三点,以上资金奖励由市级财政出。

)加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新认定国家、省、市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场地改扩建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支持企业开展技合同(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登记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的在泉港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0.25%给予奖励,由市、区各按50%承担。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须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须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二)至(十九)项,详见文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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