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092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7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5-12 09:45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

    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一)落实科技创新券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我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二)落实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补助资金总额的40%给予配套。

    (三)落实科技项目配套补助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不含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待项目经费下达后,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市级1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择优遴选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规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4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给予扶持奖励15万元、规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25万元本项奖励包含市级奖励资金,区级不重复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按照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文件的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六)加快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对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六大高技术领域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纳入高技术产业的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专家工作站建设

    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扶持奖励80万元、6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别额外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示范专家工作站额外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

    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强科技孵化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机制,考评结果优秀的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对象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对认定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

    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深度融合,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港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1%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0.5%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需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奖励6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需为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十二)加快引进人才团队

    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给予每个团队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十)加大人才项目补助

    贯彻落实人才“港湾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及交流合作

    (十)支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

    鼓励辖区企业参与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对纳入市级实施对外科技合作的项目给予每项30-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

    (十)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科技贷”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积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扶持辖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银企对接服务。

    九、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

    (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家

    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区每年组织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50人次以上参加省、市级企业家培训活动,努力建设一支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

    (十)提供创新创业创造优质服务

    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对接和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辖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依法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

    十、强化组织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条款外,符合本规定并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二)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批准确认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除外)。

    (三)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所提及的项目和荣誉、称号,指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区内企业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或取得的荣誉、称号

    (五)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港区科学技术局承担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