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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2-04-12 17:49 阅读人数:1

关于《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深化产融合作,促进泉港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培育良好的资本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制定本措施。

一、制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61号)

二、主要内容

《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由金融机构新设奖励、金融机构升格奖励、健全综合评价制度、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办公用房奖励、金融业人才奖励、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8个方面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是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港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专营机构、中心职能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第二部分是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省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保险机构升格为省级公司直接管理等类型一次性奖励50万元,属于新入驻的省级分行、公司直接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在新注册(入驻)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50万元对在本区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

(三)第三部分是建立以增加信贷投放为主,落实金融政策、配合地方工作情况、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等方面为辅的百分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区银行业机构年终考评分三个等次,分别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四)第四部分是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我区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区政府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OO万元。

(五)第五部分是对直接融资形式进行筹资发展,每家企业每种融资方式首次取得融资成功的给予辖区金融机构一次性业务奖励,按融资额度分档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证券机构引入区外上市公司企业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照其减持限售股收入对经济贡献总额的2%比例给予证券机构贡献奖励,当年度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第六部分是在我区初次购买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按所购房产成交备案价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办公的新设金融机构,每年按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类金融机构专营机构,按金融机构50%予以奖励。

(七)第七部分是对新注册(入驻)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依据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第八部分是合理利用金融基础设施,引导企业密切关注“金服云”、“信易贷”、“产融云”等平台的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产品、生态环境等信息。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金融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金融知识、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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