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060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3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4-12 17:12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61号)精神,为深化产融合作,促进泉港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培育良好的资本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制定本措施。

      一、金融机构新设奖励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港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1%、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港区注册设立的信用卡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金融机构升格奖励

      (一)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省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保险机构升格为省级公司直接管理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属于新入驻的省级分行、公司直接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在新注册(入驻)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对在本区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对象,时间节点以奖励对象获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并于机构正式实现营业后兑现奖励,未能实现正式营业的不予奖励。

      三、健全综合评价制度

      建立以增加信贷投放为主,落实金融政策、配合地方工作情况、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等方面为辅的百分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奖励。考评工作由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由区财政局会同人行惠安支行、惠安银保监组负责日常具体考评工作,包括指标下达、数据收集、考评结果运用等,按季监测、通报,年终形成考评结果,报区政府落实奖励和约束措施。具体奖励和约束措施如下:

      (一)工作经费奖励及管理人员工作奖励(对于各项贷款余额同比未实现正增长的支行,不予以奖励):

      1.得分排名第一的支行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个人的额度不超过50%,下同)

      2.得分排名第二、第三的支行给予工作经费奖励15万元;

      3.得分排名第四、第五的支行给予工作经费奖励10万元。

      (二)将各银行业机构金融惠企政策的执行力度、各项贷款余额的升降程度、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与否等情况纳入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评价。

      四、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

      泉港属地或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可享受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2年(含)以上且实施投资当年度对我区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区政府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OO万元。

      五、鼓励发展直接融资

      (一)通过IPO上市、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票据、融资租赁、信托、基础设施REITs产品等直接融资形式进行筹资发展,每家企业每种融资方式首次取得融资成功的给予辖区金融机构(作为融资中介机构)一次性业务奖励,标准为: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内(含)的奖励1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证券机构引入区外上市公司企业股东(含新设立或新引进)且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照其减持限售股收入对经济贡献总额的2%比例给予证券机构贡献奖励,当年度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贡献奖励用于奖励个人部分不超过50%。

      六、办公用房奖励

      (一)购房补贴。在我区初次购买办公用房(含二手房)的金融机构,所购办公用房为同一房产项目且购买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按所购房产成交备案价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准金融机构、专营机构初次购买的按所购房产成交备案价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5万元。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成交备案价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总价款为准,商品房面积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租房补贴。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办公的新设金融机构,所租赁办公用房为同一房产项目且租赁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年按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新设准金融机构、专营机构每年按租金总额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7.5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承租方应成套租用办公场所,租赁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租金总额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准且租赁价格不高于周边市场价的10%(超过的部分不予奖励);租赁时间以租赁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七、金融业人才奖励

      对新注册(入驻)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各级各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依据文件规定,在户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保障、津贴补贴、卫生保健、计生服务、政治待遇和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合理利用金融基础设施,引导企业密切关注“金服云”、“信易贷”、“产融云”等平台的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产品、生态环境等信息。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金融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金融知识、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

      九、其他事项

      (一)对申请落户奖励的,应于该机构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人行惠安支行、惠安银保监组共同审核。若符合条件的机构自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奖励资金的,即为逾期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二)享受本规定落户奖励的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至少持续在本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若10年内迁离泉港,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须全额退还。

      (三)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若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扶持政策资格或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或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规定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四)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机构引进和创新试点工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奖励。

      (五)本规定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本措施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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