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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如何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建设、配建,收购或租赁社会闲置的存量住房,改造剩余的公有住房,改建或改造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