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基本制度设计: (一)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 明确了移交接收计划、人事档案转接、办理户口登记、保险关系转移、优待证制发等事项处理办法。 (二)提高安置质量 规定了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七种安置方式。特别是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军士,也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这是退役军人安置上的重大突破。同时,明确要求,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在编制保障、签订劳动合同、职务职级确定等方面提出要求,这些都为安置和使用好退役军人提供了可靠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教育培训 围绕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着力点,系统设计军人退役前后的储备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政策,努力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四)扶持就业创业 《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并在指导服务、职业介绍、岗位招录、投资融资、税收缴纳等方面,给予优惠服务或优惠政策。这些举措,为退役军人更快融入社会、更好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加强抚恤优待 《保障法》规定,在社会保险、医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相应优待;为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帮扶援助,等等。这些规,更加具体、更加精准,充分体现了个性需求,为打造全方位、全流程的优待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为完善优待政策提供了法治化解决路径。 (六)强化褒扬激励 《保障法》提出,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悬挂光荣牌,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宣传退役军人先进事迹、录入地方志、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推进军人公墓建设。这些规定,是深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的具体化和重要载体。 (七)完善服务管理 《保障法》规定,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切实将服务保障工作延伸到“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