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分为现有龙头企业、龙头培育企业两类。根据《福建省工业龙头企业评估发布暂行办法》(闽工信投资〔2021〕22号),现有龙头企业的评估因素主要是企业营收规模大,原则上规模在我省行业前五位以内且年营收规模在5亿元以上、或通过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有望迅速达到全省领先地位,企业发展水平高、行业带动性强。龙头培育企业的评估因素主要是企业营收规模较大,在本行业领域处于全省前列但未达到现有龙头企业发展水平,原则上规模在我省行业前十位以内,或通过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有望到达全省前列地位,企业发展水平较高、行业带动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