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402-00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泉港自然告〔2026〕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中介服务行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结合泉港区工作实际,凡有意在本辖区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须在我局备案登记并登陆“泉港区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后,方可在泉港区域内开展测绘作业。现将具体备案要求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1.根据《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向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本省测绘单位在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以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向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报”。
2.具体备案要求按照泉州市测绘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条件
1.具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经依法成立的测绘中介服务单位,在泉港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测绘作业人员必须是在泉港的专职人员且具有提供测绘中介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执业行为,测绘单位不得借用专业资质证书用于测绘;
4.在泉港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符合测绘行业质检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安全生产、保密要求的有关配件;
5.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资格且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近两年内无失信记录。
三、备案资料
1.测绘单位备案登记表;2.测绘资质证书;3.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4.在泉港区内办公场所的证明和相关配件清单;5.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测绘作业证、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2025年以来社保缴费证明;6.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7.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8.测绘收费标准。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查。
四、备案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止。
五、备案地点
测绘单位将备案材料送交至我局八楼调查登记股(测绘管理股),由我局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登陆“泉港区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驻。
六、单位职责
1.测绘单位的业务受托均通过“泉港区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在线委托;
2.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需与业主签订测绘书面合同,开具税务发票,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测绘成果。
七、惩戒机制
测绘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我局备案库和“泉港区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予以清退,3年内不得在泉港区内开展相关测绘业务:
1.超越测绘资质或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
2.在泉港区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3.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测绘从业人员、仪器设备等)进行备案的;
4.逾期不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5.未提供税务发票的;
6.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用的;
7.有串通操作服务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8.不遵守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和保密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事项
通过备案审核后,由我局统一向社会发布中介测绘单位的业务受托范围、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公告。
联系人:许长绿,联系电话0595-68165856。
附件:1.备案网址
2.测绘单位备案登记表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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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