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201-30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泉港安办〔2026〕27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3
    泉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估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6-05-07 09:13

    区政府:

      2025年8月25日,区政府批复同意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为落实好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工作,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拟向社会公开。

      特此报告。

      附件:沈海高速泉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张国清 ,联系电话:0595-879713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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