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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解读
2022-01-20 17:03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我区制定并实施了《泉港区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泉港政办〔2017〕198号),该方案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欠缺与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创新购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18年10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财教〔2018〕41号),明确提出了“实行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由于我区原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泉港政办〔2017〕198号)未明确购买服务奖补资金包括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造成了我区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投入资金大但又不达标的现象。同时,我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全市属于偏低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健全我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奖补、收费三个方面总额不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的2倍收费核定,比较科学地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办学质量、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建立与公益普惠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

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标准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按每生每年6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附设幼儿园(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实际生数直接列入年初预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每年按实际生数予以拨付

(二)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制度

对办园资质完备、保教质量合格、各种证照年检合格并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定级,收费合理合规、管理规范达标的民办、集体办幼儿园给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按照批复办学班级数,幼儿平均班生额不超过35人(少于35人的班级按实际生数)、等级分别按标准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包括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等财政补助资金。鼓励民办幼儿园参与省、市、区示范园评估认定,评估通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创建示范园项目补助

(三)完善学前教育收费制度

自2021年秋季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当年度对应的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5倍标准收费。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对应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倍(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等财政补助资金)核定。集体办幼儿园参照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未定等级的集体办幼儿园按普惠性幼儿园四级园标准执行收费

(四)健全公办幼儿园综合预算制度

公办幼儿园实行综合预算制度,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幼儿园要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其中,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全额上缴国库管理,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滞留学前教育经费。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机制,要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科学规范使用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强化监督管理,实施违规责任追究

各幼儿园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教育部门需不定期联合区财政、发改等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追缴所补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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