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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港区建立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暨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11-08 17:09 阅读人数:1

关于《泉港区建立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暨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厅字〔20193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委办发〔202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发〔20188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110号),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工作站

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工作站,履行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职能,负责人由各镇(街道)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可结合安监办、综合执法队、网格化管理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等现有人员组成。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标准配备。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站的汇报,指导其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消防委托执法

1.委托执法机构。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各镇(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2.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各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若干名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为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各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各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各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3.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责令改正和部分行政处罚。

4.委托执法方式。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泉港区政府备案。

5.委托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依法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案件。

2)普通程序。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上,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罚。

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案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0日内归档备查。

6.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各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各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各镇(街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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