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1-00219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1〕3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9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港区建立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暨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单位。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建立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暨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4号)《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0〕6号)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等文件要求,在各镇(街道)建立消防工作站,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各镇(街道)建立消防工作站,推行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各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监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
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优化议事协调机构,参照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架构,成立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政府组建管理、专门队伍负责、财政经费保障、消防业务指导”的组建模式,设立政府消防工作站,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关职责。(消防工作站职责详见附件6)
(二)消防委托执法。
1.委托执法机构。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各镇(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2.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各镇(街道)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若干名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为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各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各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受委托各镇(街道)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3.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在行政区域内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责令改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3)部分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4.委托执法方式。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泉港区政府备案。
5.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单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消防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罚没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案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0日内归档备查。
(1)简易程序。依法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普通程序。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上,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在检查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时,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依法受理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定时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罚款处罚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②依法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处罚,经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中,对较大数额以上(个人2000元、单位1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进行处罚告知前,应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集体议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6.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消防工作站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司法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二)培训指导阶段。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镇(街道)建立消防工作站,并对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受委托单位按要求选配若干名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各镇(街道)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指导选配各镇(街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辅助执法员。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健全各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并于12月底完成培训。
(三)试点实施阶段。在12月底前,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先行在山腰、前黄、后龙3个乡镇开展委托执法试点工作,逐一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推动实体运行。12月底,待试点取得成效后,总结分享试点经验,在全区其他乡镇全面铺开。
(四)全面实施阶段。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之日起,在各镇(街道)正式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建立消防工作站。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推动基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镇(街道)要统筹人员、场所,优化充实队伍,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办公运转;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4号)要求,充实综合执法队伍,确保人员、办公场所配足配齐,认真做好本辖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区司法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镇(街道)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消防工作站、受委托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挂点监督员深入各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定期派员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消防工作站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隐患网格化排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网格员要及时上报网格APP、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移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各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对受委托各镇(街道)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动执法。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联动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委托各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委托各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4.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范本)
5.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范本)
6.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职责
附件1
委托各镇(街道)行使的消防
行政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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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项目 |
委托 单位 |
受委托 单位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 托 权 限 |
委托执法 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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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委托镇(街道)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委托镇(街道)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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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受委托镇(街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在进行处罚告知前,应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乡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集体议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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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委托镇(街道)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较轻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较轻的;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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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委托镇(街道)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轻的; (2)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情节较轻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情节较轻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情节较轻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较轻的。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由乡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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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委托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在进行处罚告知前,应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各镇(街道)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集体议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单位: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泉港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受委托单位有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情节较轻的)、第六十四条(情节较轻的)、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四、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泉港区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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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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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范本) 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泉港X〔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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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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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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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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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单层面积(m2) |
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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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钢结构 □简易搭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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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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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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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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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正常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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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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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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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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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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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情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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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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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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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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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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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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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具体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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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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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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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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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简易程序处罚事前告知书
(范本)
被告知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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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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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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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单位)签字: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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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职责
一、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各行业单位对象摸底、责任状签订、隐患排查、隐患整治、隐患抄告、信息收集、工作总结、数据上报等各项工作;
二、对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工作进行指导;适时组织督导考核,督促镇(街道)消防安全成员单位、有关所(队)、村(社区)抓好消防工作落实;
三、组织工作站人员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站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安全检查基本知识;
四、督促辖区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制订火灾应急预案;积极开展辖区各类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五、积极参与辖区消防规划修订、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六、配合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积极参与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七、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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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