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泉环保规〔2023〕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根据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公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对《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泉环保规〔2022〕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解释。第四部分第(三)项关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定义,改成“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巨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修改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据此,将第五部分“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长期,一经公示原则上不予撤下或删除公示信息。”改成“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三年公示期限内不予信用修复。”
(三)进一步明确同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在第五部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第一段落后增加“同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四)增加关于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公示规定。在第八部分“受理审查”第二段落后增加“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五)延长《规定》有效期至实施之日起二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本规定所称的信用修复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修复原则。三是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相应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三年。四是规定信用修复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受理审查流程。五是规定信用修复决定的应用方式。
四、公布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泉环保规〔2023〕2号)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泉环保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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