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政策解读
2023-07-28 10:29 阅读人数:1

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法案202010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01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条文释义

军人档案是军人入伍、履历、政治思想、服役表现、晋级晋衔晋职、伤病残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等的历史记载,是全面了解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各项待遇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所在部队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并在军人退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本法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作了原则规定,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军人退役之前,所在部队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其档案材料。军人退役时,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应把退役军人档案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涉及档案的补充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军人档案应当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真实无误、完好无损,转递手续齐备、安全保密。退役军人个人不得自行携带、保管档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退役军人档案,依法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在此过程中,军地双方要密切沟通,加强配合。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档案后,还需根据退役军人安置等情况,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