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编制)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
山腰街道党政办公室是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街道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类信息
●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
●规划计划类信息;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
●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锦绣山腰”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办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锦绣山腰”公众号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形式和获取信息的方法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地址为:山腰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981157,传真号码:0595-87981357,通信地址: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362801,电子邮箱:syjddzb303@163.com。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此外,街道还将采用以下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山腰街道党政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咨询电话:0595-87981157
传真号码:0595-87981357
电子邮箱:syjddzb@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中兴街58号山腰街道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
如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街道信息公开办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港区中兴街58号山腰街道党政办公室(街道信息公开办)
咨询电话:0595-87981157
传真号码:0595-8798135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山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山腰街道党政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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