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06日)
前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前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前黄镇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本《指南》。
前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应急管理;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办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前黄镇人民政府专栏: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zjdxxgk/qhz/zfxxgkml/jgzn_41726/
2.前黄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地址:泉港区前黄镇群山路63号二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595-87966993
3.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等。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及镇党政办公室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镇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966993
传真号码:0595-87968669
电子邮箱:qhdzb2011@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办)
邮政编码:3628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2.当面申请及咨询:(镇党政办)
如需向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镇党政办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前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966993
传真号码:0595-8796866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港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ysqgk/),选择受理单位,点击“申请表”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qg.gov.cn/zwgk/zfxxgkzl/ysqgk/)”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港区前黄镇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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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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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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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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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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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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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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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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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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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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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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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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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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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签字: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泉港区前黄镇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说明
1.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组织提出的,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
3.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请尽可能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概述、文号、发布日期等。
4.信息的提供可能需要收取必要的信息复制费用、邮寄费用等。
5.本申请表复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