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3-12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龙政〔2024〕9号
- 发布机构:后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8
为进一步优化我镇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泉港区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泉港司〔2021〕42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详见附件),并予以公示。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后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后龙镇人民政府(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配套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规划及设施用途。 |
责令改正、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在期限内缴纳完毕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责令改正、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
责令改正、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责令改正、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责令改正、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
责令改正、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13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
责令改正、 |
14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
责令改正、 |
15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责令改正、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后龙镇人民政府(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配套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规划及设施用途。 |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逾期未缴纳,在十天以内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平方米以下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责令改正、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
责令改正、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责令改正、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责令改正、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责令改正、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在3m3以下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
责令改正、 |
11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12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13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14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1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后龙镇 人民政府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责令改正、 |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后龙镇人民政府(公章)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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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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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后龙镇人民政府(公章)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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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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