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3-1100-2021-00007
- 备注/文号:龙政〔2021〕14号
- 发布机构:后龙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1
现将《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后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端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下:
一、印章制发
(一)印章样式。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镇、村(居)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刻制流程。各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镇政府制发,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刻制村级印章,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由镇社会事务办安排专人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如出现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丢失或因故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向镇社会事务办报告,填写《后龙镇村级印章报废更换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按流程重新刻制。对于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由镇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三)违规处置。对不按程序私刻印章的或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村(居),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违规刻制的印章,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私刻公章的法律责任。
二、印章管理
(一)备案制度。各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同时实行村级组织印章管理备案制度,由保管人填写《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备案表》(附件2),报镇社会事务办实时备案。
(二)日常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使用的,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并现场监印。
三、印章使用
(一)日常使用。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审批、登记、使用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由用印人发起申请,经相关事项负责人初审,报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现场盖章(附件3)。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要定期核对登记、备案情况,印章管理人应如实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事项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后使用。不允许在空白凭信上或介绍信上加盖村(居)民委会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书面批准,并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完毕后必须到印章管理人处登记其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其批准书和特别登记须永久存档。
(二)使用范围。除村(居)委员会日常内部工作及对外合作事项使用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事项,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附件4、5、6)。凡是相关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出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
(三)违规处置。对违规使用印章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印章移交
(一)换届移交。新的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到镇社会事务办更新印章保管人备案。拒不移交印章的,由镇政府负责追缴,辖区公安机关协助,并严肃追究原印章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二)届中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或人员空缺真空期的,由印章保管人及时上缴至镇社会事务办暂时代管。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五、印章销毁
各村(居)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应由村级印章保管人及时上缴镇社会事务办,送至刻制机关现场销毁。
六、其它规定
1.因印章管理人变更,原管理人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迅速移交印章并备案。拒不移交的,由镇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印章审批人、管理人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有关纪律,严禁借机吃、拿、卡、要,增加群众负担,损毁印章权威性。
3.对在印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件:1.后龙镇村级印章报废更换申请表
2.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备案表
3.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流程
4.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5.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6.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附件1
后龙镇村级印章报废更换申请表
原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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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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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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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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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更换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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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备案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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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类型 |
* 丢失补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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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章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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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章日期 |
年 月 日 |
交章人签名 |
|
销毁日期 |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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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备案表
印模 |
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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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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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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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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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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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更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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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管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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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章日期 |
年 月 日 |
现管理人签名 |
|
领章日期 |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1、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及使用印章; 2、管理人变更时应及时到镇政府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登记 备案的管理人承担。 |
附件3
后龙镇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流程
一、文件依据: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2.《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
二、流程图:
三、廉政风险点:1.印章使用前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未登记直接使用;2.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3.借机吃、拿、卡、要,增加群众负担。
附件4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用途 |
要求开具单位 |
1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偿还能力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用于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 |
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 |
2 |
婚育状况证明 |
用于收养登记中证明当事人婚育状况 |
民政部门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居民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 |
4 |
监护关系证明 |
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监护关系证明 |
公证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 |
附件5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6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一)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生活困难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适用于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三、要求开具单位
人民检察院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标准〉的通知》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生活困难证明
(样本)
兹证明:
本村(居)村(居)民 (救助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职业),住 (住址)。
其家庭成员情况:(与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情况)
其家庭收入情况:(各家庭成员的职业和收入情况)
其家庭生活来源:(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
其劳动能力和就业状况:(救助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情况)
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生活来源:(对救助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收入和生活来源状况)
特此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二)
一、证明事项名称
经济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审批
三、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泉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认定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项目类别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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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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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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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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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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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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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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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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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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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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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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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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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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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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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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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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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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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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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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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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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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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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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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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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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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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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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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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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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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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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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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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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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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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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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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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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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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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收入 |
元 |
家庭人均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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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全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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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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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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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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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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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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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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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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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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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大额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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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备案 |
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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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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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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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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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时间 |
_____年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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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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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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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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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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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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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协查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申报的内容□属实 □不属实。经民主评议后,认为其情况□符合 □不符合我市 认定条件,经村(居)委会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调查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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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公示时间: |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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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有关材料,其家庭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本县(市、区) 认定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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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二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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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 □不符合我市______________认定条件,经公示后□有异议 □无异议,从 年 月 日起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 元/月,因 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元/月。共计__________元/月。 经办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三)
一、证明事项名称
经济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法律援助申请中证明当事人经济状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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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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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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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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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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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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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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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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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四)
一、证明事项名称
生活困难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司法救助中证明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人民法院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生活困难证明
兹有(司法救助申请人/信访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月均收入XX,(有/无)亲属抚养,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不困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五)
一、证明事项名称
婚育状况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收养登记中证明当事人婚育状况
三、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申请收养人婚育状况证明
兹证明:
(申请收养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已婚/未婚,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
村(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六)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1.适用于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式样一)
2.适用于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式样二)
三、要求开具单位
公证机构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式样一
亲属关系证明表
(适用于办理财产继承公证)
死者姓名: 性别: 生前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
亲属关系 |
姓名(又名/曾用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号码(无身份证件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或年龄) |
健在者住址/已故者死亡日期 |
特殊情况 注明 |
死者的父亲 (包括养父、继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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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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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母亲 (包括养母、继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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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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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再婚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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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子女 (含国内外的、健在或已故的、婚生或非婚生的、继子女、养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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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式样二
亲属关系证明表
(适用于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 亲属关系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或年龄 |
身份证件号码 |
健在者住址/已故者死亡日期
|
特殊情况 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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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七)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不动产登记中证明当事人亲属关系
三、要求开具单位
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业主 与 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共有不动产坐落于 ,
其中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两人共有子女 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别为:
业主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配偶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情况属实。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八)
一、证明事项名称
监护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1.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公证(式样一);
2.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权公证(式样二);
三、要求开具单位
公证机构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
式样一
监护权证明
(适用于近亲属监护)
兹证明**甲(男/女,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亲已经死亡□父母亲没有监护能力,经有监护资格且有监护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加注“并尊重**甲的真实意愿”),由**乙(身份证件号码:*****,系**甲的***)担任**甲的监护人。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式样二
监护权证明
(适用于村/居同意监护)
兹证明**甲(男/女,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经死亡□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乙(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信息)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甲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乙担任**甲的监护人。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证明事项
办事指南(九)
一、证明事项名称
监护关系证明
二、证明事项用途
不动产登记中证明当事人监护关系
三、要求开具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证明事项法律政策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五、证明事项出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监护关系证明
兹有业主 与 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共有不动产坐落于 ,
其中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 已于 年 月 日去世,两人共有子女 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别为:
业主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配偶 的父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母亲为: ( 年 月去世或健在)
情况属实。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后龙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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