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峰尾镇人民政府编制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峰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峰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站峰尾镇子站上查阅。
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镇政府内设工作部门及泉港区直部门派驻单位的信息,由对应的信息生成和保存部门负责公开。
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财政预决算
5.城市建管
6.劳动民政
7.经济管理
8.人口计生
9.为民办实事项目
10.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峰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镇人民政府在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子站上,主动公开本镇的政府信息,网址http://www.fwz.qg.gov.cn。本镇的现行文件信息(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在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备公众查阅。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规定,本镇人民政府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峰尾站上填写并递交《峰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峰尾站上下载、填写《申请表》,向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递交。
(一)受理的单位:峰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763709
传真号码:0595—87763698
通信地址: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802
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领取,也可从峰尾子站上下载或直接填交,网址为http:// www.fwz.qg.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向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峰尾子站上直接填写,并在网上向本镇人民政府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本镇人民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填写、递交《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本镇政府在收到《申请表》后,将由办公室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即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镇人民政府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相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监察局或者泉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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