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904-1200-2020-00026
- 备注/文号:峰政[2020]33号
- 发布机构:峰尾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5
峰政〔2020〕33号
峰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
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泉港区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泉港安指〔2020〕9号)文件要求,现将《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有序有效解决全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促进小作坊小加工厂规范发展,制定如下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围绕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细化安全隐患分类处置措施,引导督促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生产经营户办理证照,关闭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做到全面排查,依法依规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推进我镇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安排
2020年5月15日起至8月15日。
三、处置原则
(一)房屋安全方面。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并立即撤离人员,采取封房、加固、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隐患的,应责令停业整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由房屋产权人进行处置,若需加固的,加固完成后经再鉴定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无法消除隐患的,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已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暂无安全隐患的,可以继续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但应定期检查与维护。
(二)消防安全方面。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三合一”隐患,建筑消防设施(双自动、消火栓)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甲类、乙类、丙类、丁戊类加工作坊每层面积分别大于等于100 m2、150 m2、250m2、250m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等情形之一的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改,督促隐患单位签订承诺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一般隐患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场所安全;仍拒不整改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暂无隐患的,可以继续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但应提醒业主加强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
(三)生态环境方面。对重污染的“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新六小(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等”等国家明令取缔关停或者限期淘汰关闭的行业,坚决按规定予以关闭取缔。对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问题的手工工艺品、定制皮鞋、小面包、面包糕点、小吃饮食等,按项目建设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级办理,加强监管,不扰民,不影响环境质量。
(四)证照管理方面。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方式,推进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厂依法办理证照,规范生产经营。对函告的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户,许可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其中已经办理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四、职责分工
(一)镇经委办:负责牵头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辖区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进行整理、汇总、信息上报等。
(二)峰尾市场管理所: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引导和督促一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尽快办理证照。
(三)镇村建办:负责牵头落实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四)镇安监办:负责牵头落实小作坊小加工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做好突出问题查处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
(五)镇环保办: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生态环境问题的分类处置。根据职责落实对小作坊小加工厂的许可审批、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六)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小作坊小加工厂违法占地问题的处置。
(七)镇执法中队:负责查处辖区内小作坊小加工厂已取得用地手续、未取得或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和违规广告牌处置。
(八)各村:配合镇各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各类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排查、登记、隐患整改督促落实工作,提醒引导符合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办理证照。
五、处置流程
(一)各村应在前期全区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对小作坊小加工厂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制作《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表》(见附件1)
(二)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关闭取缔的小作坊小加工厂,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组织保障
(一)压实职责任务。成立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协调组,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为牵头部门,镇市场管理所、村建办、镇安监办、镇环保办、国土资源、执法中队、各村为成员部门,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全面推进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小作坊小加工厂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全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督促、指导、检查范围。
(二)强化常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各村要广泛普及安全常识,督促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合法、规范经营,严格落实各方安全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管理和长效化监管机制,一经发现存在隐患,应及时组织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共同推进落实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附件:1.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表
2.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排查处置情况表
3.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汇总表
附件1
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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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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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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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照管理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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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安全生态环境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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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安全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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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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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附件2
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 |
房屋安全隐患 |
消防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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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无字号名称的填经营者姓名) |
住所(生产经营场所) |
经营 范围 |
联系 电话 |
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照的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的填否) |
是否取得许可审批(取得的填许可审批名称,未办照的填否) |
隐患类型 |
已采取处置措施及处置情况 |
可否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
隐患类型 |
已采取处置措施及处置情况 |
可否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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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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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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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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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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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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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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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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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暂无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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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填报单位根据排查情况在相应□打“√”。采取的处置措施根据实际填写。
峰尾镇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所 属 村 |
排查房屋数量(栋) |
房屋安全隐患数量 (栋) |
消防安全隐患数量 (栋) |
生产经营主体办理证照数量(家) |
生产经营主体处置情况(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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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数量 |
一般隐患数量 |
暂无隐患数量 |
重大隐患数量 |
一般隐患数量 |
暂无隐患数量 |
有 照 数 量 |
无 照 数 量 |
无 证 数 量 |
无环保手续数量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数量 |
办 照 数 量 |
责令变更或者注销数量 |
办理许可审批数量 |
办理环保手续数量 |
立案处罚数量 |
停水停电停气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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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尾镇党政办 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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