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105-2025-00030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5〕8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1
泉港政办〔2025〕8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80号)文件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报批效率,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明确被征地三项资金筹集标准
(一)从2025年起,按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调整为:一般建设项目按征收每亩耕地3万元预留;省重点建设项目按征收每亩耕地1.8万元预留。
(二)从2025年起,应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的资金调整为上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1%。
(三)根据《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应划转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泉港政综〔2023〕123号),应划转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从2023年9月8日起采用0.921万元/亩耕地标准,本次不作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区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人员保障名单进行进一步核查,确保合法合规。
(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三)《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港政办〔2018〕196号)与本文有冲突部分,按本文执行,其他并行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