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238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4〕2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9
泉港政办〔2024〕20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危险
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风险辨识和评估
1.5 事故分级
1.6 适用范围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3 人员代替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防预警
3.4 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4.2 信息报告范围
4.3 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4.4 信息报告方式
4.5 信息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5.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要求
5.4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5.5 重大事项的决策
5.6 扩大应急响应
5.7 现场紧急处置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9 群众的安全防护
5.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11 应急结束
5.12 应急恢复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
7.3 调查与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8.2 交通运输保障
8.3 医疗卫生保障
8.4 治安保障
8.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8.6 技术储备与保障
8.7 通信与信息保障
8.8 资金保障
8.9 应急队伍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备案
9.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9.3 宣传、培训和演练
9.4 奖励与责任
9.5 预案解释部门
9.6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分级控制,按照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应急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负责,各相关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分工负责,石化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与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各镇(街道)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镇(街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遵循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救援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加强预防性检查,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泉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风险辨识和评估
泉港区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较多,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7家(其中试生产3家),主要集中在园区,个别在南埔镇、前黄镇;危险化学品重点使用企业5家,主要集中在园区、南埔镇;化工企业8家,分布在园区、前黄镇;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设施经营5家(其中2家同时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主要集中在园区、后龙镇、界山镇;不带储存设施经营71家,租赁储存设施经营16家,分布于各镇(街道);加油站37家,分布在各镇(街道);湄洲湾港肖厝港区经营3家,集中在后龙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陆上运输11家,分布在南埔镇、后龙镇、涂岭镇、前黄镇;海上运输1家,在后龙镇;燃气经营企业:8家(其中2家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布在南埔镇、后龙镇、界山镇、涂岭镇、山腰街道。(上述企业具体分布详见附件)
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有22家,共142个单元,按照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截至2024年7月,区内2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共辨识出142处重大危险源。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46个,二级重大危险源16个,三级重大危险源48个,四级重大危险源32个。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企业8家。厂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管廊)约14.7km,其中东鑫石化苯管道2.3km(已停用)、联合石化管廊约4km(含危险化学品管道)。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由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易自燃物质及遇水防护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腐蚀类物质等六大类危险物质构成。分别涉及电解、氟化、裂解(裂化)、加氢、氧化、过氧化、聚合、烷基化等危险工艺;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汽油、液化石油气、苯、甲苯、二甲苯、乙烯、丁二烯、1-丁烯、正丁烷、丙烯、氨、环氧丙烷、氯气、丙烯、环氧乙烷、氢气、烧碱、盐酸、硫酸、电石、乙炔、甲醛、甲醇、正丁醇、1,4-丁二醇、天然气、压缩气体、一氧化碳、环己烷、环己基过氧化氢、环己酮、己二酸、环己酮、环己醇、二甲醚、丁酮、醋酸乙酯、苯乙烯、丙烯腈、偶氮二异丁腈、二甲基甲酰胺、异腈酸脂、过氧化氢、二异丙苯、三异丁基铝、正己烷、金属钠、甲醇钠、六氟丁二烯、一氟甲烷等。
风险辨识、评估如下:
(1)大型的石油化工企业工艺复杂,生产过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原料和产品数量大,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点,是我区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重点对象。
(2)液氯、液氨使用企业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容易造成大范围的急性中毒群死群伤事故。
(3)辖区内有大量的危险化学品储存。
(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分布在公共区域,应重点防范其泄漏引发的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事故。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重点防范运输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泄漏引起的火灾、爆炸和中毒等次生灾难的影响。
(6)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重点防范其在运输过程中触礁、碰撞,在码头装卸过程中火灾、爆炸和泄漏、中毒等事故。
(7)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1.5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包括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区级专项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泉港区范围内,或发生在泉港区范围外、涉及泉港区有关机构、人员及财产等,应由泉港区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泉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和放射性物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同处置及后期处置;
(3)社会影响面大,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上级政府或应急机构责成本区处置或协助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区级专项、部门与镇(街道)专项、企业专项,以及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现场行动方案)构成。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1)区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当事故发生在园区内时,增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分管领导任第一副总指挥,同时增加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安科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2)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3)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4)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详见2.2.4),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2 职责
2.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
(8)上级响应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危险化学品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调度,指导、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电力、通讯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指导事发园区或镇(街道)、事故发生企业组织恢复生产。
(3)区民政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纳入兜底保障或实施临时救助。
(4)区财政局:负责在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现场受损建(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协调运送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7)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应急救援需要的特种药品和特殊救治器材;负责事故伤亡、中毒人员的认定并及时报告。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事故应急技术措施及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0)石化应急救援中心:配合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11)区公安分局和油城分局: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外围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2)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负责监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防止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统一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及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工作。
(14)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的现场管控、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5)肖厝港务站:按照职责协调做好码头及港区内运输、装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泉港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海上事故应急处置及海上交通管制工作。
(17)园区和事发镇(街道)职责:事发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参与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园区按照《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泉港石化管〔2018〕64号)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预案应与本预案准确衔接。
2.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并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统一联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落实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实施救援工作的检查与督查。
(2)事故抢险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3)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环保、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4)公安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油城分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石化应急救援中心配合,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他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信息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牵头,相关涉事部门、区融媒体中心、事故发生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油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10)环境监测组:由泉港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测定事故发生地及扩散地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污染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协助相关部门消除污染,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做出正确评价。
2.2.5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2.2.6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包括区消防救援大队、园区及各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卫健局、泉港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协调驻泉港部队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赶赴事故现场,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进行现场处置。
2.3 人员代替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由补位人或临时负责人代替。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石化应急救援中心和有关企业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造成Ⅳ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黄色预警级别: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橙色预警级别: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红色预警级别: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2.2 预警发布、变更和解除
(1)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预警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传真、政府专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
3.3 预防预警
预防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象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园区、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监督性检查指导等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经常性地开展宣教培训,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区政府协调支援。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通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出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后,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装备物资的准备工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1)当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分析判断后下发预警通知,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包括: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装置的加固、危险化学品的合理处置、相关安全措施的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检查等。
(2)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部署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应派出人员,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事件应对指导。
四、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1)园区、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有关部门、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当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上报事故情况。
(4)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7)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 信息报告范围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泉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级别,上报事故信息,发生在泉港区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泉港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泉港区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均需报告。
(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4.3 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及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4 信息报告方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他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5 信息处理
(1)在按前述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同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内部流转处理,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
(2)需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以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区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
(3)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前,市级及以上驻区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等)应先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通报情况;若事态紧急,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通报情况。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区委办(区台办)、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区公安分局等区外事服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五、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3)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各自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4)如现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区域外发生涉及本区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5.2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5.2.1 响应分级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难度以及可能后果等信息,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上级层面的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四级响应:初判级别一般(Ⅳ级)、应急处置难度较小、造成后果较轻,仅需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资源;未造成死亡(含失踪),但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级响应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应急管理局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三级响应:初判级别较大(Ⅲ级)、应急处置难度一般、造成后果较重,需要调动全区部分应急资源;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级响应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由区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二级响应:初判级别重大(Ⅱ级)、应急处置难度较大、造成后果严重,需要调动全区大部分应急资源;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一级响应:初判级别特别重大(I级)、应急处置难度特别大、造成后果非常严重,需要调动全区所有应急资源;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级响应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响应级别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2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较大及以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跨市、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分别提请上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须及时上交指挥权,并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物资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要求
(1)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从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控制。
(3)区各有关部门接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挥部和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4)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部门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现场总指挥要充分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6)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的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7)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8)事故现场各小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各小组应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地实施。
(9)事故得到控制后,要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5.4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在非正常情况下,能够通过人力保证通信。
(2)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5)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发性损害。
(6)组织危险区域群众撤离事故现场时,指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向上风向侧(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尽快除去污染衣物。
(7)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5.5 重大事项的决策
(1)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决定,总指挥批准后,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力量实施疏散、安置。
(2)当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调集解决。
(3)当事故现场需要部队支援时,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联系求援。
(4)当作出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必须迅速报告总指挥,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5.6 扩大应急响应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达到Ⅲ级及以上标准的,由区政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响应。
在启动上级预案响应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响应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5.7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7.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人员进入较为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并关闭门窗、通风、加热和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7.2 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火灾事故。确定火灾发生位置;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救护队伍等)。
(2)爆炸事故。确定爆炸地点;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确定泄漏源的位置;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二者均应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明确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气象信息;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不同、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和消防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9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建筑受损情况等进行监测,查找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或环境影响时,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当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经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具备下列条件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结束时,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
5.12 应急恢复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六、信息发布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应急过程中、事故处置后均应对公众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做到数据统一,口径一致。
(2)真实性原则:信息准确可靠,保证客观性与全面性。
(3)及时性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
(4)连续性原则:事件各个环节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5)公众导向原则:坚持以公众的知情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供公众亟须获取的信息。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要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突发事件。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指导、协调涉事部门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如电视、广播、公众号、互联网、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政府应对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设备的检查和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3)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4)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7.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7.3 调查与评估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事故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备案。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按规定属国务院、省及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及市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区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支持。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办(区应急管理局)汇总上年度发生的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八、应急保障
8.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根据本区域、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储备有关应急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园区、各镇(街道)应建立辖区内大型企业的资料档案,包括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等信息,并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区公安分局。必要时,区政府、园区、各镇(街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8.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协调运送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区公安分局(油城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救援时间。
8.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8.4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油城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同时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园区内企业需同时报园区备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8.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档案、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各镇(街道)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7 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事故单位负责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需要。
8.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8.9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泉港石化工业园区专职消防大队、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专职消防支队等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备案
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9.1.2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9.1.3 本预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和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9.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泉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区级专项预案。
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泉港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时,以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园区、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本预案启动后,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服从于本预案。当本预案的上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于上级预案。本预案同时服从《泉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并与其保持衔接一致。
9.3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园区、各镇(街道)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时,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小组负责部门应做好演练过程的记录,演练后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9.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的人员,以及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17〕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名单
附件
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名单
序号 |
所属辖区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一、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
|||||
1 |
园区(后龙镇、南埔镇) |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南埔镇 |
段小卫 |
159*6791 |
2 |
南埔镇 |
福建省东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沿海大通道北侧 |
王辉良 |
151*8009 |
3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炼化林德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原厂:泉州市泉港区福建炼油乙烯工程项目内新厂区 |
庄旭峰 |
135*2285 |
4 |
园区(南埔镇) |
林德(泉州)二氧化碳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1580号 |
庄良鹏 |
151*6676 |
5 |
前黄镇 |
泉州市昊云贸易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普安皮革集控区 |
肖丽霞 |
180*7099 |
6 |
前黄镇 |
泉州市华尔宝树脂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小区 |
俞文昌 |
181*4098 |
7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海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C区6号 |
庄学虹 |
130*1616 |
8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1217号 |
杨雪云 |
135*1461 |
9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新华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片区 |
刘厚成 |
135*0189 |
10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凯平肯拓化工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片区 |
梁 峰 |
181*3665 |
11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丰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片区 |
黄凤真 |
183*1375 |
12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片区 |
黄 波 |
159*1027 |
13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泉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片区 |
郭伟能 |
133*3377 |
14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市通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 |
唐志洪 |
159*8121 |
15 |
园区(界山镇) |
中化学天辰(泉州) 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园南路17号 |
朱小林 |
152*1958 |
16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宇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南渠路9号 |
洪应军 |
177*8921 |
17 |
园区(界山镇) |
泉州国亨化学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天丰路5号 |
黄文哲 |
159*5551 |
二、泉港区危险化学品重点使用企业名单 |
|||||
1 |
南埔镇 |
福建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陆岛路 |
肖华武 |
159*8197 |
2 |
园区(界山镇) |
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b区1号 |
周文涛 |
180*3002 |
3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园区D区2号 |
陈美玲 |
135*9551 |
4 |
园区(南埔镇) |
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园南路9号 |
郭景江 |
189*9202 |
5 |
园区(南埔镇) |
泉州盛宝利化工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石化园区南山片区 |
王晓明 |
180*9789 |
三、泉港区化工企业名单 |
|||||
1 |
前黄镇 |
泉州德立化工有限公司 |
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小区 |
吴国勋 |
133*0106 |
2 |
前黄镇 |
泉州市泉港华福密胺有限公司 |
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小区 |
林志强 |
181*9960 |
3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省钜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 |
黄彬彬 |
153*6777 |
4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 |
黄 劲 |
186*0900 |
5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立亚化学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 |
陈杰华 |
158*1897 |
6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省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泉州泉港区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天盈路8号 |
房惠聪 |
186*2777 |
7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西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园区仑埔路和经六路北侧 |
朱仁英 |
183*6203 |
8 |
园区(界山镇) |
蓝海博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园南路7号 |
朱 辉 |
180*2993 |
四、泉港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名单 |
|||||
1 |
园区(后龙镇) |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泉港油库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许厝村许厝315号 |
林秀香 |
186*3355 |
2 |
后龙镇 |
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滨海东路588号 |
尤志远 |
133*4988 |
3 |
后龙镇 |
泉州宏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上西化工码头区 |
戴作平 |
139*4263 |
4 |
园区(后龙镇) |
福建华星石化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上西村 |
肖景山 |
158*4142 |
5 |
界山镇 |
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 |
界山镇第二工业区大前村 |
张卫平 |
118*6538 |
五、湄洲湾港肖厝港区企业名单 |
|||||
1 |
港区(南埔镇) |
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滨海东路 |
赖世团 |
133*5567 |
2 |
港区(后龙镇) |
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公司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滨海东路588号 |
尤志远 |
133*4988 |
3 |
港区(后龙镇) |
泉州宏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上西化工码头区 |
戴作平 |
139*4263 |
六、泉港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名单 |
|||||
1 |
南埔镇 |
福建省实华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
南埔镇岭口开发区 |
刘永坤 |
130*9900 |
2 |
前黄镇 |
泉州市泉港区星港运输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山北路21号 |
庄平霞 |
138*8938 |
3 |
南埔镇 |
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埔岭口开发区通港路1599号 |
王 云 |
139*9348 |
4 |
南埔镇 |
泉州隆汉物流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陆地港服务中心 |
陈汉清 |
136*0998 |
5 |
南埔镇 |
福建省迅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南埔镇天竺村1931号 |
郭铭洪 |
150*9400 |
6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省百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泉港区石化园区园中路9号 |
郭少锋 |
153*8333 |
7 |
园区(南埔镇) |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
南埔镇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天盈路1号 |
施宏鑫 |
159*9831 |
8 |
南埔镇 |
福建瑞晟石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泉港区油港路与祥云北路交叉口 |
刘旭楠 |
151*9395 |
9 |
南埔镇 |
福建福源物流有限公司 |
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南区25栋 |
王国川 |
139*7591 |
10 |
涂岭镇 |
福建省嵘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泉港区通港路46号 |
庄运平 |
135*0009 |
11 |
后龙镇 |
福建省德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泉港区坑仔底村彭厝150号 |
林敏远 |
155*1966 |
12 |
后龙镇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8-9楼 |
刘荣森 |
135*9939 |
七、泉港区燃气经营企业名单 |
|||||
1 |
山腰街道 |
泉州市泉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山中路投总大厦7楼 |
余仁星 |
177*8393 |
2 |
山腰街道 |
泉州泉港石化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山中路投总大厦7楼 |
余仁星 |
177*8393 |
3 |
园区(后龙镇) |
泉州华星燃气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上西村 |
陈金塔 |
139*5600 |
4 |
园区(后龙镇) |
福建华星石化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上西村 |
陈金塔 |
139*5600 |
5 |
南埔镇 |
泉州泉港泽川液化气有限公司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湖村 |
柯明勇 |
139*8550 |
6 |
山腰街道 |
泉州泉港鑫港液化气有限公司 |
泉港区南山公路4公里处 |
洪清森 |
130*2239 |
7 |
界山镇 |
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 |
泉港区界山镇大前村 |
蔡长睿 |
136*0348 |
8 |
涂岭镇 |
泉州市泉港大晟燃气有限公司 |
泉港区涂岭镇白水岭 |
王长亮 |
133*4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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