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235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9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泉港政综〔2024〕98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呈报的《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应急〔2024〕59号)。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29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11
(四)事故现场情况 11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2
1.人员伤亡情况 12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
(三)善后情况 13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4
三、事故原因分析 14
(一)直接原因分析 14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4
(三)间接原因分析 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15
(一)行业主管部门 15
(二)属地政府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5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5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6
(四)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6
六、事故主要教训 17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7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7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18
(三)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8
附件1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15
附件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40000048号 16
附件3伤亡人员名单 18
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7日16时38分,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贾某龙驾驶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于泉港区驿峰西路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段时,与陈某平驾驶的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平死亡及两车受损,该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28.803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8日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前黄镇等单位,同时邀请泉港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事故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泉港前黄“3·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货车尾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砼物流公司”,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HREL94,成立于2017年8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42年5月24日,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191号国际工业设计园5号办公楼502A室,法定代表人黄某峰,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2219614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货车156部,103名驾驶员。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贾某龙,商砼物流公司员工,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李市镇XX号,身份证号码:4208031975XXXXXXXX,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0698264930,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4月13日,有效期:2017年4月13日至2027年4月13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208031975XXXXXXXX,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2023年11月12日至14日参加商砼物流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2023年11月15日与商砼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驾驶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未受伤。
近三年来,贾某龙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闽C35270在泉港区共有2条交通违法记录。分别为2023年12月7日,在国道324线141公里200米处行驶时,驾驶时抽烟,不记分;2024年01月30日,在驿峰路与明德路行驶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记1分;每个记分年度均没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除本事故外,贾某龙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陈某平,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571YT)驾驶员,男,汉族,1974年X月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XXXXXXXX,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191号国际工业设计园XX号办公楼XXX室,品牌型号:星马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AH5310GJB1L5,车辆识别代号:LZ5N2C59HB017337,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7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20440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2)普通二轮摩托车(闽C571YT),机动车所有人:陈某平,中文品牌:三本牌,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XX村XX号,联系方式:134XXXXXX76,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6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6月30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该车在事故中损坏。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商砼物流公司法人黄某峰(公司总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A02202135563579)。公司设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办部,部长:林某喜(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1202235885195);专职安全员:阳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1202235876925)。
公司编制了驾驶员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聘用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章制度52项。
调取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即1.5小时),贾某龙2月份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3月27日参加3月份安全教育培训时补2月份安全教育培训,总培训时长应不少于4课时(即3小时),而该公司培训记录显示贾某龙当天的培训时间为9:20-11:20,培训时间未达要求。
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2024年3月12日,商砼物流公司召开3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补课,培训会照片上显示参训人员玩手机的、低头睡觉的、左顾右盼的,参训人员根本没有专心听课,且该公司提供的培训照片上存在较多各种不专心听课的情况。2024年3月27日上午,贾某龙在商砼物流公司参加3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下午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③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及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规定,普通货运业务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并逐月平均且足额提取。该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1062万元,应提取10.62万元作为2024年安全生产费用,每月提取8850元,经查该公司2024年1-4月份实际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合计7030元,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
④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到位。一是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不力。该公司营运车辆闽C35651在2023年有10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其中有记分10次,2024年以来道路交通违法记录2次,有记分1次,2月26日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3月6日车辆卫星定位不在线。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规定,应将该车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但事实上未执行。二是超载现象较为严重。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公司因车辆超载被处罚22次,均为超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超载现象较为严重,受到执法部门每次扣3分罚款600元处理。三是交通违法信息监控不力。按照该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规定,每月、每季度、每年对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处置和通报。对违反承载标准的,被查获一次的,单车禁止通行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3天,并抄写“十个禁令”三遍;被查获二次的,单车禁止通行5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5天,并抄写“十个禁令”六遍;一年内被查获三次的,驾驶员列入运政系统“黑名单”,剔除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从业资格证备案,车辆报送渣土办清退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对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人为干扰或者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逃避监管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被查获一次的,单车禁止通行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3天,并抄写“十个禁令”三遍;被查获二次的,单车禁止通行7天,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学习7天,并抄写“十个禁令”六遍;一年内被查获三次的,驾驶员列入运政系统“黑名单”,剔除出晋江市渣土车运输管理平台从业资格证备案。经查,该公司2023年11月—2024年3月安全生产教育会议记录上,只有2023年11月-2024年1月期间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通报,通报违法违章数量比实际数量少,2023年3月-2024年3月的营运货车交通违法违章信息与实际对比错漏较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7日16时37分许,贾某龙驾驶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倒车,因为门口处狭窄,货车尾部伸至驿峰西路机动车慢车道,陈某平驾驶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平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以下简称“泉港交警大队”)认定,贾某龙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泉港区驿峰西路福建省财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段,道路线形:平直,路面材料:沥青,路面情况:完好,路表情况:干燥,双向八车道,六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3.5米,非机动车道宽均为4.5米,道路呈东西走向,路中施划单白虚线,路中和路两侧设有隔离绿化带。文中路左路右以山腰往涂岭方向定位。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
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28.8037万元,其中丧葬费51901元,死亡赔偿金1123060元,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医疗费4000元,抚养费107076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27日16时38分发生事故,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贾某龙于16时39分拨打120及车队负责人电话,车队负责人于16时40分拨打110报警,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贾某龙协助医院救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然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9日将事故情况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平台。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7日16时40分,泉港交警大队涂岭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组织出警,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6时5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伤者已被送至医院救治,民警迅速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贾某龙进行控制,并组织开展现场安全防护、现场秩序维护、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初步询查等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泉港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及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调取的视频监控及伤者病情等事故相关情况移交给泉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三)善后情况
1.死者陈某平于2024年4月1日在泉港区太白峰殡仪馆火化。
2.泉港交警大队、涂岭镇政府已组织协调死者家属与涉事企业进行理赔调解事宜。目前,调解协议已签,赔偿款130万元,其中商砼物流公司补偿12万元已到位,余下118万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前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是贾某龙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人员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依据闽万鸿司鉴〔2024〕毒鉴字第0674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陈某平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依据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0988号鉴定意见:闽C3527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及转向正常。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及时,导致贾某龙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麻痹大意,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
2.摩托车车主陈某平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C571YT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上道。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主管部门
泉港交警大队
泉港交警大队对辖区无证驾驶、未检验机动车上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管控不到位。
(二)属地政府
前黄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平,男,闽C571YT摩托车驾驶员,泉港区涂岭镇溪西村村民,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上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贾某龙,男,闽C3527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2023年11月15日入职商砼物流公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且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已移送检察院。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肖某斌,男,前黄镇政府道安办工作人员,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问题,建议由前黄镇政府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教育。
2.林某祥,男,中共党员,泉港交警大队涂岭中队三级警长,事发当日值班民警,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无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泉港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教育。
(四)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黄某峰,男,中共党员,商砼物流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未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未反馈对泉州商砼物流公司监管情况,建议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监管企业情况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1.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能有效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驾驶重型车辆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
2.其他交通参与者骑行或驾车时要尽量远离大型车辆,特别是正在转弯或准备转弯的大货车,不要在大型车辆两侧盲区并排前行,不要紧跟在大型车辆之后,也不要跟大型车辆抢道,切忌弯道超车,并与大型车辆保持3米以上安全车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泉州商砼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司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教育培训效果;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及时有效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泉港渣土办要加强对泉港区渣土车运输的管控;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泉港交警大队要常态化对无证驾驶及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辆上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执法,确保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前黄镇政府要加强属地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属地企业和道路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的宣传,确保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1.泉港前黄“3·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40000048号
3.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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