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229
- 备注/文号:泉港政告〔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8
泉港政告〔2024〕5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
峰尾镇诚平村东南侧近岸
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和《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建设泉州市泉港诚平二级渔港工程需要,决定收回诚平村东南侧近岸海域使用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积
收回海域位于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东南侧近岸部分海域,详见附件。
二、收回海域的使用权设置情况
该海域未设置其他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
三、收回海域的用途
用于建设泉州市泉港诚平二级渔港工程。
四、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
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公告的海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或定置捕捞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村委会登记造册,按规定期限拆除养殖或捕捞设施。
五、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行为的单位
上述海域使用权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具体委托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抢种或者抢建海域附着物,严禁投放养殖苗种、新增任何水产养殖设施或定置捕捞设施和向通告的海域转移水产养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通告的海域范围内布设、转移水产养殖或捕捞设施的,应于1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拒不拆除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养殖户或经营者自行承担。
附件:1.泉州市泉港诚平二级渔港路工程宗海界址图和界址点坐标
2.泉州市泉港诚平二级渔港路工程(施工期用海)
宗海界址图和界址点坐标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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