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228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6
泉港政综〔2024〕93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界山
“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交〔2024〕77号)。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泉港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4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6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6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6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7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7
(五)事故发生经过 9
(六)事故道路现场情况 9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三)善后情况 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3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3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3
六、事故主要教训 14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4
(一)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整治 14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4
(三)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15
(四)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5
附件1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17
附件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40000009号 18
附件3伤亡人员名单 20
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8日12时00分许,潘建设驾驶闽C5814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沿海大通道狮东村路段与沈玉财驾驶的闽C907Y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沈玉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1.98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4日授权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成立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等单位,同时邀请泉港区纪委(监委)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2024年3月15日向区政府申请延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区政府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时限60日,即延长至2024年5月18日。
经调查认定,泉港界山“1·18”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宏公司”,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3E23G7X,成立于2022年4月29日,营业期限至2026年4月28日,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XXXXX,法定代表人:陈和斌,经营范围:机械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泉字350505011417号,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6日。事发时该公司有营运货车7部,驾驶员4名。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品牌型号:红岩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CQ3316HTVG36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T6XHD010706;机动车所有人: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XXXXX;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5月09日,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5月31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05004718号,业户所有人: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10月。该车在事故中损坏。
2.闽C907Y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情况:中文品牌:五羊﹣本田牌,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3月0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3月31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詹美珠,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XXXXX。该车在事故中损坏。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潘建设,系本事故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倒桥20号,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编号:350529041023,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6月23日,有效期始:2016年06月23日,有效期止:2026年06月23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号:41022319690XXXXXXX,有效期至2029年02月22日;2023年3月1日与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6日至2月28日参加铭宏公司岗前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入职,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驾驶状态正常,在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2.沈玉财,系本事故闽C907Y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62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XXX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铭宏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陈和斌(法定代表人,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435021688),副组长:陈和鸿(安全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435021694),成员:陈添武,(安全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235199973)。
铭宏公司事发前名下共有7辆营运货车(其中闽C87234自2022年6月起长期停运,实际运营车辆6辆);有驾驶员6名(2023年9月辞退职2名,事发时驾驶员4名)。
铭宏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按期进行车辆维护、检测,事发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均正常,对驾驶员开展岗前三级教育,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事故驾驶员潘建设2023年2月26日入职,2月26-28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责任、日常行车安全知识、事故急救等,参加了铭宏公司的理论考核,潘建设得分92分。2023年3月-2023年12月,潘建设共参加安全例会学习10次,学习内容涵盖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精神、事故案件分析、日常安全驾驶事项、岗位操作规程、车辆维护、应对恶劣天气、消防安全等,其中2023年4月有“避免货车盲区事故”、10月有防御性驾驶“顾全大局-洞悉四周”等学习内容。
铭宏公司将车辆动态监控委托第三方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建立动态监控台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8日11时30分许,陈和斌通知潘建设到界山镇省安装公司基地装运设备到沙格码头,11时40分潘建设驾驶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施厝交警旁边停车场前往界山镇省安装公司基地,因临近中午,潘建设计划先到省安装公司基地附近快餐店用餐后再装运货物;为事发当天第一趟,车上未装载货物。12时00分许行驶至国道228线下行(从东往西方向)4892km+248m路段,由路右快车道往路右慢车道变道行驶时,与直行于路右慢车道沈玉财驾驶的闽C907Y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位置为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侧车轮,致使闽C907YX号摩托车倒地被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碾压,造成沈玉财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道路现场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国道228线下行4892km+248m路段,道路线形:平直;路面材料:水泥;路面情况:完好;路表情况:干燥;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3.6米,非机动车道宽均为5.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路中施划单白虚线。文中路左路右以东凉往东张方向定位。事故发生时天气晴。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51901元,死亡赔偿金1066907元,两车损坏维修费用1000元,合计经济损失111.98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月18日12时00分发生事故,群众于12时0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交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通过电话告知公司安全负责人发生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18日12时05分,泉港交警大队交通执法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2时17分,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对肇事车辆驾驶员潘建设进行控制,界山镇、区交通运输局先后到现场协助事故善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沈玉财当场死亡。14时3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三)善后情况
1.死者沈玉财于2024年02月01日在泉港区殡仪馆火化。
2.泉港区交警大队、界山镇政府已经组织协调死者家属与涉事企业进行理赔调解事宜。目前,双方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对该路段交通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潘建设驾驶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未注意观察周边其它车辆、行人的情况下实施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40000009)认定:潘建设驾驶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闽C907YX号摩托车驾驶员沈玉财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2.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0352号鉴定意见书:事故时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3.泉港公鉴〔2024〕12号鉴定意见书:沈玉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左颈总动脉断裂后大出血而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教育培训不扎实、不全面,驾驶员安全意识不高,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沈玉财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有关单位: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严格。铭宏公司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宣传教育会议,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参加;但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没有安排补课。未参加培训的具体情况:2023年3月2人(林兴章、陈添武),2023年8月2人(管明超、林兴章)。鉴于铭宏公司2023年3月、8月存在驾驶员教育培训没有全覆盖情况,泉港区交通运输局对其处罚1万元。
2.驾驶员管理不到位。铭宏公司事发前名下共有7辆营运货车(其中闽C87234自2022年6月起长期停运,实际运营车辆6辆),2023年1月至事发前共有14起交通违章行为,其中闽C58142号驾驶员潘建设共4起(分别为驾驶抽烟、未粘贴反光标识、超载30%-50%、未安装防护装置),对违规驾驶员未严格落实惩罚措施。
3.超载、超限运输管理不到位。2023年铭宏公司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起(闽CB2815),区交警大队对其处于扣6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沈玉财,男,汉族,身份证号:350521196209XXXXXX,闽C907YX号普通二轮摩托驾驶员。沈玉财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沈玉财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潘建设,男,汉族,身份证号:410223196902XXXXXX,闽C5814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潘建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潘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风险管控不到位,2023年有14起交通违章、2起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但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车超过企业车辆数的10%,建议由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停业整顿)。
2.通过对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学习,提高管理能力;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特别是车辆盲区和右转路口停让的演练,提高驾驶技能。
(二)其他交通参与者骑行时尽量远离大型车辆,不要在大型车辆两侧盲区并排前行,不要紧跟在大型车辆之后,也不要跟大型车辆抢道,切忌弯道超车,与大型车辆保持3米以上安全车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整治
事发路段2000米范围内3年发生2起亡人事故,3年3个月内发生4起亡人事故,虽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但根据省道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南与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道安办[2024]6号)精神,事发路段已接近二类事故多发路段标准(2000米范围3年内3-5起亡人事故),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泉州市铭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弯、变更时要提前观察车辆盲区的交通情况;要强化驾驶员管理、年度考核等,对违规违章驾驶员加大处罚措施,对驾驶技能不高、多次违规违章的要及时辞退,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1.泉港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要针对辖区车流的流量流向特点,通过勤务时间及警力部署的科学安排和调整,加强路面巡查密度,及时发现查处货车违法、摩托车、电动车、酒醉驾、超员、未戴安全头盔、客货车超员超载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人员上道路行走加强劝离工作。组织警力对辖区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微博、微信等平台,持续扩大宣传面,宣讲不同群体,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做好警示类、提示类信息的宣传发布,提高广大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
(四)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界山镇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道路交通和出行安全的宣传,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加大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远离大货车、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杜绝无证驾驶等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1.泉港界山“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40000009号
3.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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