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214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4〕18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5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7-05 10:12

    政办〔202418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泉港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5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深化河长制,加强区域河湖水质保护管理,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泉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泉州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深入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晰、监管严格、保护有力、协调有序的河湖责任边界水质管理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促进河湖水质逐步提升推动全区水环境不断向好,河湖治理保护不断加强,为泉港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范围及方式

    (一)工作范围:上级重点监控断面、乡镇交接断面、入海河流河口断面。

    (二)工作方式:以河湖水质变化情况和数据为导向,设置关键断面,通过采取断面水质定期监测、不定期抽检、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通报反馈问题,并督促镇责任河长(流域河长)组织整改,强化跟踪指导及监督问效,直至整改到位。

    泉港区河(库)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区域河湖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的数据共享、通报给泉港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并对区域水质开展综合评价。区农水局、区城管局、泉港生态环境局等涉水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厘清责任边界

    做好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前置工作,由市河长办在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湖责任边界设置责任边界断面,由区河长办在跨(街道)行政区域的河湖责任边界设置责任边界断面明晰各县(市、区)、各镇(街道的河湖管理责任,防止水质有问题时出现责任不清、边界不明、推诿扯皮的情况,切实有效推动属地政府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设置原则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原则上应设置在责任边界处。在不影响责任边界断面水质评价结果的情况下,考虑水质采样便利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设置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存在多个协同污染影响的河段,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应设置在可分清河段污染主体责任的责任边界处或者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

    经区、镇两级确认,全区共设置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21个(具体断面清单由区河长办另行印发),覆盖跨县(市、区)、跨镇(街道)责任边界和部分重要水源地、入海口、内河入江口、内沟河等重要水质监测断面。

    (二)调整原则

    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10月中旬前,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河长办提出申请;区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河长办每年集中调整一次,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河湖责任边界断面清单。

    、设置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

    在厘清各镇(街道)河湖管理责任边界的基础上,由区河长办筛选各镇(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作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对相关的河湖管理状况开展水质综合评价,以评价促进各镇(街道)加强河湖治理保护,推动河湖水质改善提升、持续向好。

    (一)设置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设置,原则上筛选各镇(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覆盖跨县(市、区)、跨乡镇责任边界和河流干支流、入海口、内河口、内沟河等重要水质监测断面。

    经区、镇两级确认,全区共设置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34个(具体断面清单由区河长办另行印发)。

    (二)调整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10月中旬前,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河长办提出申请;区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河长办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目标河湖评价断面年均水质类别变化情况、目标河湖评价断面监测因子变化情况、上级通报情况、河湖水污染事故情况等。

    开展水质监测

    (一)监测方式

    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市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及监督管理。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采用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方式,人工监测采用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自动监测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采集水质数据。区河长办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测频次

    人工监测,原则上为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监测频率对水质类别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可加密监测。自动监测的频率,原则上不少于每天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监测频率。

    (三)监测指标

    原则上,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根据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四)监测资金

    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经费。

    、成果应用

    通过统计、分析水质监测数据,采取通报预警、会商研判、约谈问责等手段,强化对河湖水质的日常管控和周期调度,并对各镇(街道)开展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推动全区河湖水质改善提升。

    (一)通报预警

    区河长办建立通报预警制度,将每月监测成果通报各相关河长和流域河长、泉港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成员单位、各相关镇(街道)。对水质下降的断面进行预警,提醒对应河长和所在镇(街道),督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二)会商研判

    区河长办建立会商研判制度,针对水质类别下降的断面,及时组织泉港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会商和研判,查找问题原因,形成问题清单,分解相关责任方,必要时提请相关河长研究。

    (三)整改提升

    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镇(街道)应当开展污染排查溯源,制定综合整治措施或水质提升方案,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责任河湖长,负责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要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充分运用上下游联动会商机制,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

    (四)约谈问责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出现下列情况的,启动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

    1.市级监测断面

    1)对水质类别连续三个月下降,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相关河湖的级河湖长由市河长办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约谈、级河湖长提请市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2)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河湖长,由市河长办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或由市级河湖长进行第二次约谈,并在泉州晚报曝光。

    3)对同一断面连续两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第二个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级河湖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2.区级监测断面

    1)对水质类别连续个月下降,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相关河湖的级河湖长提请级河湖长进行约谈,并由区河长办予以跟踪督办

    2)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督办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河湖长,相关河湖的级河湖长提请区级河湖长进行第二次约谈,并由区效能办予以督办,同时在全区通报

    3)对同一断面连续两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效能督办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级河湖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考核评价

    河湖边界责任的认定,与区域水质的综合评价,两者相辅相。通过对各镇(街道)的河湖边界责任进行认定,厘清责任边界、明晰管理责任,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提供了科学、基础、有效的数据支撑;同时,对各镇(街道)的水质开展区域综合评价,运用河湖责任边界的数据溯源分析,有效管控河湖水质,推动河长制落地见效。

    1.区河长办对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对各镇(街道)的区域水质量化赋分。每季度对各镇(街道)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季度小评;每年1月份对各镇(街道)上一年度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2.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镇(街道)党政领导、行政河长履职尽责、治水护水成效综合评价及党政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

    3.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纳入泉港区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区河长办对季度小评中排名后位的镇(街道)下发整改通知,重点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后位的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在河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优秀等次评价资格。

    4.区河长办根据年度评价情况,评选出水质提升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和下降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并在全区进行通报。对提升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所在河湖在河湖管护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对水质下降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进行挂牌督办。

    5.区河长办根据年度评价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河湖水质目标,指导各镇(街道)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河湖水质提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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