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5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23 09:19

    泉港政综〔202414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界山

    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呈报的《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应急〔2024〕6号)。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泉港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131


    目录

    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四)事故性质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局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

    3.界山镇人民政府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附件1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附件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120230000068号

    附件3伤亡人员名单

     

     

     

     

     

     

    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14日17时33分许,叶玉坚驾驶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国道228线4890KM+300M(界山镇河阳村路口)路段,与张淑金驾驶闽C682YS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8日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成立泉港界山10·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应急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界山镇等单位,同时邀请泉港区纪委(监委)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于20231212泉港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

    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运输公司”,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YKKDM4U成立于2019415日,营业期限至2029年4月7日,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杨屯村08-1-198,法定代表人为路志猛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罐车道路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大型货物运输、汽车销售;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葫字211402202728号,有效期至2024年528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货车88

    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叶玉坚,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华兴乡京口村84号,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0698098453,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8月23日,有效期:2019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3505830020019417458,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驾驶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未受伤。

    2)张淑金,闽C682YS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女,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狮东村狮东649号,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CA5250CCYP26K1L5T3E5A80,车辆识别代号:LFNCRXMU8MAD28741,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1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11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葫字211402202728号,机动车所有人: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叶玉坚。2021年11月11日叶玉坚在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担保下以25.5万的首付贷款购买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与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协议书》《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名称使用协议书》。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620013901830438474),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H10105P020911202246340319)。

    2.闽C682YS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吴寿山,中文品牌:豪爵牌,车辆型号:HJ125-10E。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G228线4890KM+300M(界山镇河阳村路口)路段,该路段设置掉头及注意十字路口标志,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均为3.75米,非机动车道均为4.0米,路中及路侧设有绿化带分隔。中路左、路右以仙游往泉港方向定位,事故时为白天,晴天,事故路段限速60km/h。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4日17时33分许,叶玉坚驾驶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运满满APP平台”接单从泉港运水管至南安水头在沿228国道向南安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该路段限速60km/h。事发时由路右快车道往路右慢车道变道行驶后沿路右慢车道以56km/h~57km/h的速度继续行驶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碰撞同向右前方张淑金驾驶的闽C682Y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淑金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以下简称“泉港区交警大队”)认定,叶玉坚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淑金在本起事故中无责。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3年101417时33分,交警执法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750分,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对肇事车辆驾驶员叶玉坚进行控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张淑金当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驾驶员人道主义赔偿5万,保险计算死者人身赔偿额度135.5万,总共14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叶玉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分析

    新鑫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虽然制定了岗前教育培训和培训计划,但是实际的培训次数,时间,覆盖面未达到要求。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万鸿司鉴〔2023〕毒鉴字第2403号报告书结论:送检叶玉坚的血样(样品编号:DW-2023-2403)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闽万鸿司鉴〔2023〕毒鉴字第2431号报告书结论:送检张淑金的血样(样品编号:DW-2023-2431)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6.96/100mL。

    3)闽方司鉴〔2023〕车检第1841号报告书结论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1、行车制动系统情况,各机构部件无故障缺陷,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因此可以确认,行车制动性能正常。2、转向系统情况,各机构部件无故障缺陷,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因此可以确认,转向性能正常。

    4)闽方司鉴〔2023〕车检第1842号报告书结论:事故时闽C682Y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5)闽方司鉴〔2023〕车速第2058号报告书结论:事故时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56 km/h~57 km/h。

    6)泉港公鉴〔2023〕116号报告书鉴定意见:张淑金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7)辽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4370KG,实载:2450KG。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以来连山区交通运输局召开安全工作例会4次,其中党组会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研究工作部署5次。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指导82家,发现安全生产教育不及时、管理模式落后2项隐患问题,现均已整改。截至事前,指导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2次,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

    每月以“防事故,保畅通”为目标,依法对辖区交通勤务进行合理安排,加大辖区交通安全巡查力度,重点查处酒醉驾、货车超载、客车超员、二轮摩托车超员、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排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结合“七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2023以来,泉港交警大队交通执法中队共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16起,摩托车无证6起、无牌4起、未戴头盔3起、未年检2起、准驾不符1起、故意遮挡号牌1起,非现场未戴头盔85起、超员7起,2023年10月14日当日,于国道228线、国道324线及界东路共查处货车超载7起。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3.界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以来,界山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横幅20余条、海报张贴40余份,LED滚动宣传500多条次,微信转发500多条次,联合有关部门展开道安宣传活动 8场,发放宣传单9000多份,主动排查整改隐患7处,并在进入国道的主要村道路口设置减震带、标志牌等,投入经费20多万元。做好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排查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检查督导辖区交通相关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玉坚,男,汉族PD58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依法处理。

    2.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葫芦岛市新鑫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及各级关于车辆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输车辆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要充分发挥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及时纠正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对驾驶员的不文明驾驶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二)落实行业及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实行严格的驾驶员资格背景审查,及时淘汰清理不合格驾驶员。要加强检查企业对于安全教育培训开展落实情况,确实培训落实到位,学习入心。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要针对辖区车流的流量流向特点,通过勤务时间及警力部署的科学安排和调整,加强路面巡查密度,及时发现查处货车违法、摩托车、电动车、酒醉驾、超员、未戴安全头盔、客货车超员超载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人员上道路行走加强劝离工作。组织警力对辖区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微博、微信等平台,持续扩大宣传面,宣讲不同群体,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做好警示类、提示类信息的宣传发布,提高广大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

    界山人民政府要持续重视和加强辖区内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1.泉港界山10·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120230000068     

    3.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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