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3-00215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3〕33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2
泉港政办〔2023〕33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国有笔架山林场:
《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管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一)野外用火审批管理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自文件印发之日生效)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为方便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申请办理野外用火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一律委托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
申请野外用火许可,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出申请。
集体林区申请野外用火许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组织林业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实地勘查,由勘查人员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并经林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审批;批准同意野外用火的,应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
区国有笔架山林场申请野外用火许可,区国有笔架山林场应当组织林场技术人员实地勘查,由勘查人员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经区国有笔架山林场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用火前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必须将野外用火许可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2.用火现场四周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3.用火单位或个人应组织足够的扑火专业人员看护用火现场;
4.有用火负责人在场;
5.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现场监管,区国有笔架山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7.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8.如与其它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毗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国有林场应及时告之。
(三)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做到“六不烧”
防火隔离带不合格不烧;风力三级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负责人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
(四)申请野外用火需提交下列材料:
1.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交用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
4.用火地点的1:10000地形图复印件。
(五)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林木、林地权属是否清楚;
2.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3.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等天气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
4.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二、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一)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提出用火申请。申请人承担全程野外用火的责任。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林业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国有林场组织林场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后签署意见。
(三)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国有林场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野外用火许可。
(五)经办人员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及时送达申请人;电话告知当地村委会及毗邻乡镇(街道)或国有林场;并同步用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审批后的《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表》报区防火办和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区防火办传真:68160027,邮箱:slfmh12119@163.com;区自然资源局传真:87987895,邮箱:qgly87971611@163.com。
(六)用火时,集体林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现场监管,国有林场由林场自行派人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用火时,一旦发生跑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扑火力量组织扑救,并同时向区防火办报告,区防火办视情节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扑火力量扑救。
(八)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保安全。用火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将用火情况向区防火办报告。
三、办理时限
野外用火申请,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天,因天气原因或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火的必须按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用火。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灭火部门或林业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
(二)不符合安全用火要求而审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本文件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的解释工作具体由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二)本制度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止。
附件:1.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2.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3.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附件1
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附件2
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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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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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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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林班-大班-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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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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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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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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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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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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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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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防范 措施 准备 情况 |
现场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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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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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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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土地所、农办或国有林场 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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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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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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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场 示意图 |
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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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用火情况栏为回执时用,填安全或跑火等。
附件3
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存根) 泉州市泉港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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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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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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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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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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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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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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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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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规定: 1、必须持此证方可施工用火。 2、用火前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毗邻交界乡镇、村应同时告之。 3、用火负责人必须在场组织实施,负责防火工作。 4、组织好扑火人员和扑火工具,一旦发生跑火及时组织扑救。 5、点火方式应按照“从上到下、自外向内”的顺序进行。 6、造成森林火灾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
年度 第 号 年 月 日 年度 第 号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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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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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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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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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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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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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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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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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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