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3-00204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3〕1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8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21 12:37

    泉港政综〔2023120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南埔

    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城管局: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呈报的《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城管2023126)。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31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港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1029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善后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行业主管部门

    (二)属地政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三)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附件1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附件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30000041号 16

    附件3伤亡人员名单

     


     

    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1日0813分许,陆坤明驾驶闽CA1017号重型货车沿县道312线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行驶至县道312线沙格红绿灯路段路右非机动车道事故时右转进入柯厝村道,遇柯顺宝步行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通过该路口,陆坤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闽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侧与行人柯顺宝于路右非机动车道发生碰撞,造成柯顺宝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4日授权区城管局牵头组织成立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应急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等单位,同时邀请泉港区纪委(监委)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由于相关鉴定报告8月21日才出具,为进一步查明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组于2023828日向泉港区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泉港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至2023年1029日。

    经调查认定,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影响非机动车道内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运输公司”,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3G1M13G,成立于20191218日,营业期限至20691217日,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奎壁村省道201线北侧,法定代表人为林能谨,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垃圾清运服务、河道清淤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5011393号,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货车20部,17名驾驶员

    2.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陆坤明,鑫广运输公司员工,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68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光洋110号 持有“B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0700936411,初次领证日期:20131223日,有效期:201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3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从业资格证号:3505060103000892615,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于2022年11月5日与鑫广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驾驶状态正常,在事故中未受伤。

    近三年来,陆坤明有12条交通违法记录;每个记分年度均没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除本事故外,陆坤明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柯顺宝,男,汉族,1950040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学府路68号逸涛学府新城8幢1单元1601室系本事故行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奎壁村省道201线北侧,品牌型号:乘龙牌,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LZ3312M5FB,车辆识别代号:LNXCEM6K1ML306536初次登记日期:20214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422日,车辆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0500431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广运输公司设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林志文安全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编号:A01202035319450)。成员:林笑凤(安全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01202135491105林能谨、林志强

    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插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管理规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10项。

    调取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存在:

    ①公司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调查发现:陆坤明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显示为2022年11月5日由公司安全经理林志文对其进行公司一级的教育培训,2022年11月6日由安全经理林志文对其进行部门二级的教育培训,2022年11月7日由公司安全经理林志文对其进行班组三级的教育培训鑫广运输公司无法提供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等情况的档案。对陆坤明2022年11月5日6日7日三级培训档案使用同一时间11月8日)拍摄照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对存在隐患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调查发现:鑫广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实行24小时监控人员轮流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通过调取的事故车辆监控显示,驾驶员陆坤明2023年7月1日早上08点11分40秒开始精神状态不佳,出现闭眼睛,打瞌睡的现象,公司车辆监控员未能及时发现,有效提醒和纠正驾驶员的疲劳行为。同时,调取《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报警处置记录表》台账,发现该公司车辆存在多次累计超时的疲劳驾驶行为,特别是本起事故肇事车辆自入职以来每月存在累计超时报警的记录公司未能把相应的驾驶员交通违法情况纳入每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进行分析整改。2022年6月份至2023年6月份期间,公司名下车辆共有172宗交通违法记录(每月均有)。公司虽每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针对公司存在的隐患采取针对性教育培训,未能有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日08时13分许,陆坤明驾驶闽CA1017号重型货车沿县道312线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行驶至县道312线沙格红绿灯路段路右非机动车道,事故时右转进,入柯厝村道,遇柯顺宝步行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通过该路口,陆坤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闽CA1017号重型货车车头右侧与行人柯顺宝于路右非机动车道发生碰撞,造成柯顺宝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以下简称“泉港区交警大队”)认定,陆坤明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柯顺宝在本起事故中无责。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县道312线沙格红绿灯路段路右非机动车道,道路线形平直路面材料水泥路面情况完好路表情况干燥;事故路段未施划交通标线;路宽为3.9米;该路段为“T”型交叉路口路段,路右有一通往柯厝村道路口,路宽10.0米,文中路左路右以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定位,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

    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不含事故罚款)55.520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71日0813分发生事故,闽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陆坤明于08时15分拨打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及警察到达,随后通过电话告知公司安全经理林志文发生事故;林志文于08时18分通过电话向泉港区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将事故情况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平台。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1日08时15分,陆坤明拨打110报警,随后南埔交警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08时31分,出警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对肇事车辆驾驶员陆坤明进行控制;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柯顺宝当场死亡。

    (三)善后情况

    1.死者柯顺宝于2023年825日在泉港区殡仪馆火化。

    2.泉港交警大队、南埔镇政府已组织协调死者家属与涉事企业进行理赔调解事宜。目前,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陆坤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人员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依据闽万鸿司鉴〔2023〕毒鉴字第0084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陆坤明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泉港公鉴202379号鉴定意见书,柯顺宝双侧助骨多发骨折、右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

    3.当事人陆坤明陈述及公安网查询记录证明:陆坤明持“B2”机动车驾驶证。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对存在的隐患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未能有效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陆坤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麻痹大意,主动发现盲区风险能力不足。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经查,林能谨作为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行业主管部门

    1.泉州市泉港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日起至事发前,开展企业安全检查44家次,发现隐患12项,均已整改,其中检查鑫广公司3次,召开5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

    每月以“防事故,保畅通”为目标,依法对辖区交通勤务进行合理安排,加大辖区交通安全巡查力度,重点查处酒醉驾、货车超载、客车超员、二轮摩托车超员、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排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结合“七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2023年6月30日路面巡逻整治(查获渣土车2起),夜间正常开展辖区路面巡逻,7月1日正常开展路面巡逻。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二)属地政府

    南埔镇人民政府

    2023年以来,南埔镇人民政府通过各种微信工作群、短信等推送道安信息312条,开展道安宣传活动4场,发放宣传单5000多份。主动排查整改隐患11处,投入经费18万元。做好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巡查辖区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辖区镇、村道安全隐患,检查督导辖区交通相关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陆坤明,男,群众,闽CA101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依法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林能谨,男,群众,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对存在的隐患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驾驶大型车辆在非机动车道未能注意观察路面,特别是右侧盲区,倒车和转弯未能提前采取按喇叭或打转向灯等有效措施进行预警,谨慎通过,时刻紧绷安全弦。

    2.其他交通参与者骑行或步行时尽量远离大型车辆,特别是正在转弯或准备转弯的大货车,不要在大型车辆两侧盲区并排前行,不要紧跟在大型车辆之后,也不要跟大型车辆抢道,切忌弯道超车,与大型车辆保持3米以上安全车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泉州鑫广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渣土车运输的管控及路面执法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执法,确保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南埔镇人民政府要持续重视和加强辖区内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1.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30000041     

    3.伤亡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