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3-00187
- 备注/文号:泉港政告〔2023〕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2
泉港政告〔2023〕15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区国有笔架山林场、观音山、烟倒山、虎岩山、老鼠田山、蚁山、牛岭山、公头山、金狮寨山、风线坪山、坑里山、花园山、狮山、旗头山林场、尖山、大林山、天马山、古院山、山头寺山、九峰山、天湖寺山、重光寺山、楼仔下山、后龙岩山、石壁山、烟墩山、东湖山、寨山周边林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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