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2-00224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2〕1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09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2-10-20 17:00

    泉港政综〔2022〕113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区

    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局呈报的《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泉港应急〔2022〕80)。请你局牵头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复。

     

    附件: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

    “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4日11时19分许,方广货驾驶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324线由界山往涂岭方向行驶于路右直行车道至泉港区国道324线129KM+600M(涂岭龙头岭)路段时,与同向刘碧双驾驶的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碧双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26月21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组成的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69250573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501060号,有效期至2022630日)。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村南山南路13号亿达天阶1313室,法定代表人庄宇鹏。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1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及国家专营专控产品)、装卸;承包土石方工程,土石方机械挖掘、回填;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园林、水利建设工程;建材、化工原料和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粉煤灰、石膏、食品末料销售、运输。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方广货,男,19855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水源村坡瓦屯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XXXXXXXXXXXXXX,持准驾“B2D”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451201551492,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从业资格证号:452724198505160538,系本事故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根据《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万鸿司鉴〔2022〕毒鉴字第0980号),事故发生时方广货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刘碧双,女,1982年3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杜峰社区前面5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XXXXXXXXXXXXXX,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系本事故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根据《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泉港公鉴〔202261号),刘碧双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死亡。

    根据《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万鸿司鉴〔2022〕毒鉴字第1010号),事故发生时刘碧双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庄宇鹏,男,1969年3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体育街150号滨海华庭7幢2-18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XXXXXXXXXXXXXX,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红岩牌,车辆型号:CQ3316HXDG396L,车辆识别代号:LZFF31T64MD015605,机动车所有人: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单位: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宇鹏,公民身份号码:3505XXXXXXXXXXXXXX),年检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中文品牌:铃木牌,车辆型号:UA125T-A,车辆识别代号:LC6TCJ4G6F0029346,机动车所有人:刘碧双,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4月30日,未投保交强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泉港区G324线129KM+600M(涂岭龙头岭)路段,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水泥路面,双向四车道,车道宽均为3.75米,两条非机动车道,车道宽为3.0米,路中设有水泥护栏隔离,路右有一缺口通往泉港技校,缺口宽为16.3米。文中路左、路右以界山往涂岭方向定位。事故时为白天,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4日11时19分许,方广货驾驶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324线由界山往涂岭方向行驶于路右直行车道至泉港区国道324线129KM+600M(涂岭龙头岭)路段时,遇同向刘碧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于路右非机动车道上,红灯亮时,方广货驾驶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越过机非分离的单白实线向右路口转弯行驶时,方广货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操作不当,致使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侧与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侧于路右非机动车道上发生碰撞,造成刘碧双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当事人方广货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碧双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二)事故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警大队执法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确认现场1人死亡。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向区交警大队领导及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对肇事车辆驾驶人方广货进行控制。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镇、村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本次应急救援反应及时,相关单位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好事故善后、相关赔偿工作。目前,涉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未引发其它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刘碧双,本事故中闽C220S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9万余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车损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20000028号),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结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调查和责任认定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方广货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到位,主要问题: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经查,公司近一年名下63辆大型汽车共有325宗违法记录,其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记录达108宗;二是公司虽有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查,2022年1月份公司名下车辆违法记录达24宗,2月份公司名下车辆违法记录达9宗,3月份公司名下车辆违法记录达8宗,4月份公司名下车辆违法记录达24宗,5月份公司名下车辆违法记录达35宗。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经查,庄宇鹏作为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

    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方广货作为闽CA093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依法处理。

    (二)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庄宇鹏,作为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泉港区国道324线涂岭龙头岭路段的动态交通管控,执法力量要下沉到路面一线,加大巡逻密度,坚持设立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整治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行劳驾驶、违法占道、超限超载运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三)泉港区城市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泉州市乾丰宝通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四)涂岭镇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辖区内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道路秩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维护与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附件:1.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路段“6·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20000028

                3.伤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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