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2-00208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2〕1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7
泉港政综〔2022〕110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港区海洋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下海施工便道临时
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批复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下海施工便道临时用海的请示》(泉港自然〔2022〕33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海洋局《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港区水利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使用位于后龙镇、峰尾镇海域的下海施工便道临时用海申请,用海范围详见附件,用海面积共3.9896公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中的“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项目临时用海期限3个月,自临时海域使用权批复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管。
附件:1.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程下海施工便道宗
海位置图
2.泉州市泉港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LS1-LS10宗
海界址图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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