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281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4〕30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0
泉港政办〔2024〕30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企业破产
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企业
破产处置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处置质量与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破产行政管理职责,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二)坚持协作配合原则。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区法院处置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点问题,发挥联动机制的强大合力。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全区协作推进处置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对工作信息严格管理,高效共享,不得违法、违规滥用、泄露有关秘密。
(四)坚持数字赋能原则。积极落实省委、市委有关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破产处置相关事务线上办理,全方位提升处置企业破产的能力与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破产工作基础。充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所涉民生保障、资产处置、税务注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难点问题,有效实现资产重组或市场出清,切实保障破产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决策部署,对标省、市测评标准,密切关注处置企业破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大破产改革创新力度,力争处置企业破产便利化取得实质性成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优化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衔接,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职责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法院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区法院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档案局、发改局(营商办)、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水局、文体旅游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办、法院、检察院、泉港石化园区管委会相关科室、工商联、贸促会、泉港水利水务公司、泉州海关泉港办事处、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公安局、泉港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泉港分中心、交警大队、泉港供电服务中心、邮储银行泉港支行、中国电信泉港分公司、中国移动泉港分公司、泉港新奥燃气公司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同时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时为联络员)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召开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挂靠在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一位领导和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牵头,负责具体事务协调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档案局
为辖区内企业档案处置提供档案数据备份存证等档案公共服务。
(二)区发改局(区营商办)
牵头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协调解决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三)区科技局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重整中涉科技创新、科创平台搭建、产业孵化培育等工作。
(四)区工信局
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保留的“僵尸企业”,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
(五)区司法局
组织公证机构做好涉企业破产的公证服务保障。
(六)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积极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将相关部门办理破产所需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管理人履职。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配合管理人依法开展履职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履行作为金融债权人的职责。配合做好银企协调工作,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方的成本与风险。
(七)区人社局
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在保人员、职工社保明细等。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资产优先清偿工人工资及员工工伤赔付,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区自然资源局
着力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因未达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超竣工期限、未办理验收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协助提供破产企业欠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让价款等信息,依法审批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依法办理分宗审批手续,依法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
(九)区住建局
协助管理人调取网签数据、竣工验收备案、物业用房移交手续等。
(十)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小汽车指标更新资格等事项。
(十一)区农水局
协助管理人查询及提供其所需相关渔船登记信息等,为办理抵押权、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注销提供便利。
(十二)区文体旅游局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
(十三)区应急局
负责工业企业和因破产导致停工停产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的预防指导及事件处置。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
对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可持法院裁定书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警示信息。警示信息设置后,除因案件办理需要外,不得为被清算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协助管理人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的商事登记档案资料(含基本信息资料及原始资料),简化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
(十五)区信访局
会同区法院做好破产案件审判中可能存在的信访维稳问题进行研判处置。
(十六)区行政服务中心
做好破产企业信息核查“一件事”平台接入工作,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化和履职效率。
(十七)区招商办
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十八)区法院
梳理汇总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同解决管理人履职中遇到的困难,依法高效推进管理人履职便利与行业发展。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有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案件典型案例。
(十九)区检察院
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因工作所需的阅卷要求提供协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中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并对破产程序中涉嫌虚假申报、逃废债行为等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二十)泉港石化园区管委会相关科室
指导涉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学品、高分子材料等石化主导产业相关领域的破产工业企业做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规划。
(二十一)区工商联
发挥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企业破产法律政策,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与区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贸促会
协助推进破产资产处置,实现破产企业资源释放和市场需求充分有序对接。
(二十三)泉港水利水务公司
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的水利账户查询、过户、注销等手续。
(二十四)泉州海关泉港办事处
涉及未缴纳的进出口环节税费及其滞纳金、监管证件管理、未办结检验检疫等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配合管理人明确办理程序及要求,协助管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后提离、处置相关货物。
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期间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据。
(二十五)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
协助管理人查询及提供其所需相关船舶登记信息等,为办理抵押权、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注销提供便利。
(二十六)区公安局
及时处理回复管理人履职、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而举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对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行为开展打击。
(二十七)泉港生态环境局
为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续建的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便利。
(二十八)区税务局
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期间提供明确的纳税依据与计算方式。为管理人查询、变更、清算备案、申领发票、纳税申报、非正常户解除、税控设备和发票遗失罚款、密码重置、税费申报缴纳、退抵税、税收减免等,以及其他破产涉税事项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对重整企业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二十九)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泉港分中心
为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查询、停止、迁移、注销等手续办理提供便利。
(三十)区交警大队
协助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的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车辆信息。
(三十一)泉港供电服务中心
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的电力账户查询、过户、注销等手续。
(三十二)邮储银行泉港支行
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
(三十三)中国电信泉港分公司
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的电信账户查询、过户、注销等手续。
(三十四)中国移动泉港分公司
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的移动账户查询、过户、注销等手续。
(三十五)泉州泉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的燃气账户查询、过户、注销等手续。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方式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参加会议的单位集体研究,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拟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工作制度要求与职责分工,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纪要,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并及时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设置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司负责,切实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力。本方案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区法院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和解释。
(三)加强总结宣传。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全面收集、总结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情况,定期组织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媒介,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踊跃参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人人参与宣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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