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239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4〕2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5
泉港政办〔2024〕21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国有企业,省市驻泉港各有关单位:
《泉港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泉港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制定我区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严格安全标准。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工作,落实《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蓄电池生产企业中进行专项摸排,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蓄电池生产企业研发更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并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2.落实认证管理。开展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认证、检测的机构和生产企业专项摸排。贯彻国家要求,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持续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获证企业及产品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规认证、检测的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罚,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3.实施互认协同。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的标准要求,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推动电动自行车相关生产企业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参与审查把关。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便民利民措施,合理利用小区红线内的退让空间、插花地、边角地或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办公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城管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5.推进既有场所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结合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在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停放充电示范点,带动老旧小区、城中村、机关单位等改造提升。(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持续宣贯民用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要求,住建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各镇(街道)组织无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摸清架空层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底数(附件3),建立台账,并定期组织核查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指导制定落实“一处一策”;必要时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架空层巡查检查,强化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7.规范充电及服务费用。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一律按照居民电价执行。电网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为符合独立装表立户条件的公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供低压供电“三零”服务。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分别计价,不得打包收费,并实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网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供电服务中心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以及镇(街道)强化联合执法、错时检查、举报核查、宣传提示,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和整治执法工作联动,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录入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各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居民住宅、沿街商铺、出租屋、民宿等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巡查。住建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住建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各镇(街道)应督促明确防火巡查人员并做好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开放数据端口,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鼓励基层政权组织统建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施监控,向有关部门提供充电设施总体状况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鼓励开展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技术对接,实现阻止系统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牵头负责,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0.严查非法改装。摸清全区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底数,加大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1.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商务局、工信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2.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限制通行、公告牌证作废等方式实现淘汰更新;对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的,根据新版全省非机动车管理系统建设部署进度,逐步优化完善便利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变更途径。(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信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3.加强路面执法。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查处制度,严查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以及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超标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加强监控设备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2025年底前完成。(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4.强化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规定速度、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商务局、交警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5.规范行业发展。指导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生产、改造、回收企业,对标《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积极申报纳入国家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落实。(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6.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以及蓄电池回收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电动自行车缺陷信息收集、研判力度;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工作,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7.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起,每年的抽检量应至少达到100批次,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18.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强力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以旧换新。2024年9月底前,出台我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等部门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20.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积极向群众宣贯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相关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科学规范废蓄电池回收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鼓励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环境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开展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区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商务局、国资办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公安、工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及时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22.落实奖惩制度。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以及违规提供电动自行车配件和改装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相关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于对应经营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加大曝光力度。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违停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畴,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发改局等单位配合,各镇(街道)组织实施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为召集人,区工信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协调推进重点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单位要派员参加专班工作,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深化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业务)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人员、完成时限,清单化、项目化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行动,强化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违停充电等违法行为的严查重处、警示震慑。各级要加大力度、强化跟踪问效,专班要定期组织实地工作督导,及时跟进工作进度,对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镇(街)和部门,予以通报、约谈。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效能督查、绩效考评等重点内容。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研判共性问题,加强制度规定的制定,着力补齐监管工作短板,在整治行动期间因地制宜推动出台、完善一批既管当前、又利长远的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从根本上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突出风险、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集中曝光活动,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市民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养成良好的停放充电习惯。
请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于2024年8月18日前将整治工作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工作专班,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摸底排查统计表(附件2、3)。联系人:郭绵汪,电话:87991000,邮箱:qgxf119@163.com。
附件:1.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及
工作制度
2.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情况调度表
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技防设施摸底排查
明细表
附件1
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工作专班及工作制度
一、专班人员组成
召 集 人:吴晓明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蔡栋兴 区应急局副局长
副召集人:叶家云 区工信局副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林文华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辉良 区市场监管局药品总监
陈锦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吴勇斌 区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
陈阿芳 区发改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林益清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宇翔 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七级职员
王华章 区商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陈必山 区城管局副局长
潘灿民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综合协调、检查调度、考核通报等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专班要求参加办公室工作。
主 任:王建新 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成员、三级指挥长
副主任:刘建伟 区效能建设保障中心效能投诉股负责人
吴美付 区工信局工业发展股负责人
张贵生 区住建局房交中心副站长
陈溢洋 区应急局协调股临时负责人
陈 燕 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
郭维华 区交警大队秩序机动中队中队长
成 员:陈艳棋 区委宣传部宣传股干部
郑真坤 区发改局价格管理股股长、四级主任科员
马云溪 区财政局行政政法股负责人
赖晓晴 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核审批股负责人
林青阳 区商务局执法大队负责人
王心乐 区城管局直属中队中队长
庄佳佳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土壤环境股负责人
郭绵汪 区消防救援大队一级指挥员
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一)会商调度制度
1.每月调度。原则上每月由区级专班召集人主持召开调度会议,通报整体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各副召集人单位、成员单位通报条线工作进展、提示重点任务。专班办公室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会议议定事项。
2.双周会商。结合国家、省、市级视频会商会议,进行调度,研究推动重点任务。
3.专题会商。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任务,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专班进行专题会商,研究工作措施,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报告通报制度
1.定期专报。专班定期向区政府专题报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每月通报。专班结合整治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督导调研发现的问题,每月印发工作通报。
3.不定期简报。专班及时收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做法成效,不定期编发专刊简报予以推广
(三)任务清单制度
任务清单。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每月月初向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制发重点任务清单提示函,月底收集汇总清单落实情况。
(四)督查督办制度
1.督导检查。专班定期组织暗访督查或交叉互查,掌握实际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2.定向督办。对整治工作推进迟缓、作风不实,或者边整治、边火灾多发的辖区、行业,下发督办函,视情况派出督导组,指导推进工作。
3.约谈警示。对定向督办后,工作仍不见起色的辖区或部门,专班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并向区政府报告。
(五)调查研究制度
1.调研掌握实情。通过日常调度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班人员赴有关企业、基层社区实地调研,掌握基层工作实情。
2.开展研讨座谈。对整治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任务、难点问题,工作专班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单位等开展研讨座谈,直面“堵点”“难点”“痛点”,协商共议、献计献策,共同研讨解决对策措施。
(六)信息报送制度
1.月度工作报送。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每月底要将本部门本辖区整治工作情况、调度表报送区级专班,区级专班汇总后向市级专班报送。
2.基础数据报送。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根据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各类整治基础数据,并认真做好分析研判。
(七)宣传报道制度
1.加强舆论引导。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完整准确宣传各项政策制度,逐个环节、逐项内容做好全面宣传解读,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防范常识;及时监测网上舆论情况,回应公众关切,出现突发舆情按程序及时应对处置。
2.定期发布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整治工作信息,阶段性组织宣传解读重点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3.强化曝光警示。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及时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制假售假、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区级专班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定期进行公布。
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召集人审定同意后作人员变更。各级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细化完善、补充丰富专班运行制度,切实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2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重点工作 |
落实情况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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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安全标准,落实认证管理,实施互认协同 |
召开标准宣贯会(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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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并持续推进 |
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
摸底、检查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家),开展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摸排(次),查处问题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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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并持续推进 |
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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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家),查处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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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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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动自行车相关生产企业(家)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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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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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 |
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配套的新建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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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镇(街道) |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便民利民措施,合理利用小区红线内的退让空间、插花地、边角地等或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数(处、个) |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各镇(街道) |
|
推进既有场所增设设施 |
推动无物业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数(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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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各镇(街道) |
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实事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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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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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既有场所增设设施 |
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推动建设停放充电设施(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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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教育、工信、民宗、民政、商务、文体旅游、卫健、应急、惠安银保监支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推广共享充电柜(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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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教育、工信、民宗、民政、商务、文体旅游、卫健、应急、惠安银保监支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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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层停放场所整治 |
摸排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底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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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底前 |
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
消防、住建等部门组织核查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底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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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底前 |
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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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不符合停放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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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 |
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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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充电 费用 |
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为符合独立装表立户条件的公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提供低压供电“三零”服务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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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工信局,各镇(街道) |
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监督检查(次),查处电网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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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国网泉港分中心,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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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 |
开展联合执法(次),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起),警告(人),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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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城管局,各镇(街道) |
推广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小区数(个) |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
|
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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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
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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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非法改装,规范线上经营 |
摸底排查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维修店(家),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家次),罚款(万元),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
|
2024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
检查、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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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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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督促清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广告信息的电商数(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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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完成 |
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商务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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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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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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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登记管理,加强路面执法 |
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的电动自行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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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
区交警大队 |
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限制通行、公告牌证作废等方式实现淘汰更新(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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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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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超标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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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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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提高识别取证能力的非机动车监控设备(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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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完成 |
区交警大队,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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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安全责任 |
督促配送企业开展车辆改装情况自查自改(家次),发现改装车辆(辆),禁止使用、限制接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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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底前取得实效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区交警大队,各镇(街道) |
推动即时配送企业采取蓄电池换电模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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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完成 |
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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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 |
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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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 |
配合省上召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缺陷产品(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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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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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 |
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2024年起,每年抽检量至少达到10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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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 |
办理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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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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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旧换新,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
出台我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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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下旬底前 |
区商务局、工信局,各镇(街道) |
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次),落实强制报废(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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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
区工信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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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环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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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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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
开展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溯源倒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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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各镇(街道) |
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
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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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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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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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违规企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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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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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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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落实 |
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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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表由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对本领域各地的数据进行收集,每月18日前汇总至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专班,邮箱qgxf119@163.com。 |
附件3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技防设施摸底排查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序号 |
地区 |
小区或建筑名称 |
地址 |
排查情况 |
存在的隐患问题 |
整改情况 |
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个) |
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套)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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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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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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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X栋设有架空层建筑,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X处,有落实防火分隔X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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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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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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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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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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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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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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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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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工信、民宗、民政、商务、文体旅游、卫健、应急、惠安金融监管支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摸底排查情况的收集;各镇(街道)负责对属地摸底排查情况的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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