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227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8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诚平二级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7-24 16:21

    泉港政综〔202491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诚平二级

    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通知

     

    峰尾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718        

    (此件主动公开)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为保障诚平二级渔港工程顺利进行,妥善做好项目用海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收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使用海域范围内所有渔业生产行为(包括设施),具体为:

    (一)养殖物,是指从事种养殖业所必需的海上固定性养殖生产器材、池式构筑物和养殖种苗(不含流动性船只、工具);

    )固定捕捞设施,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所必需的海上固定性捕捞设施

    二、补偿面积和范围

    (一)海上、滩涂按照实际使用的滩涂或水面计算面积,标准面积单位为亩(每亩等于666.7平方米),套养的养殖区按最主要的养殖品种给予补偿,混养的养殖区按混养品种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二)养殖物的放养规格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按标准规格的百分比折算面积:

    1.养殖海带、江蓠,每亩不少于180米浮绠;

    2.养殖石牡蛎,每亩不少于1000块牡蛎石;

    3.浮绳式养殖牡蛎,每亩不少于350米浮绠;

    4.棚架式养殖牡蛎,每亩不少于6个标准养蚵架;

    5.蛏、蛤等滩涂底播养殖和人工管养的滩涂,按抽样幼苗不低于0.1公斤/平方米,养成8个月不低于0.5公斤/平方米。

    (三)养殖物拆除补偿,按照“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补偿费直接归现有经营者所有。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无正当理由使养殖区连续荒芜两年以上的;

    2.在收海通告或限养通告规定时间以后抢建、抢种的;

    3.规划已建成港区、航道、锚地内从事养殖的

    4.在已收回清理的海域内从事养殖的

    5.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补偿标准

    (一)养殖物补偿标准

    养殖物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养殖设施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种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养殖物拆除之前已完成收成的,不再给予养殖种苗补偿。对不同种类和方式的养殖,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1.蛏、蛤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14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96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7200元;

    2.人工管养的贝类滩涂天然纳苗、育苗场,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

    3.竖石牡蛎、插竹牡蛎,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166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5500元;

    4.棚架式牡蛎吊养,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396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4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200元;

    5.养殖紫菜,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42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8900元;

    6.养殖海带、江蓠,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每亩43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000元;

    7.浮绳式牡蛎吊养,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46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300元

    (二)固定捕捞设施补偿标准

    固定海洋捕捞设施补偿标准包括转产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和人工费。

    1.网,指5米等深线以下、打桩式张网,每张网补偿10000元;

    2.竖网、浮网,指位于低潮线以下的固定捕捞张网,每张网补偿6200元;

    3.鳗苗网,小网每张网补偿500元,大网每张网补偿1000元;

    4.围网捕捞,每米补偿7元;

    5.捕鱼笼,每个补偿80元;

    6.以上捕捞设施应包括锚桩、网具、绳索和浮球,没有网具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补偿。

    四、清理拆除办法

    (一)养殖海域使用权终止协议的签和养殖物拆除的补偿、兑现工作,由峰尾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殖物清点后经补偿对象签名确认,并在当地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无异议的按规定渠道向补偿对象兑现补偿款。有异议的,由峰尾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二)养殖物的拆除,由项目方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养殖苗种和养殖半成品由养殖者自行处理;捕捞设施的拆除由现有业主自行承担,网具如数上缴。

    五、其他

    (一)对在拆除与补偿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农水局峰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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