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227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8
泉港政综〔2024〕91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诚平二级
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的通知
峰尾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为保障诚平二级渔港工程顺利进行,妥善做好项目用海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收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海域使用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
诚平二级渔港工程使用海域范围内所有渔业生产行为(包括设施),具体为:
(一)养殖物,是指从事种养殖业所必需的海上固定性养殖生产器材、池式构筑物和养殖种苗(不含流动性船只、工具);
(二)固定捕捞设施,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所必需的海上固定性捕捞设施。
二、补偿面积和范围
(一)海上、滩涂按照实际使用的滩涂或水面计算面积,标准面积单位为亩(每亩等于666.7平方米),套养的养殖区按最主要的养殖品种给予补偿,混养的养殖区按混养品种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二)养殖物的放养规格必须达到以下标准,否则按标准规格的百分比折算面积:
1.养殖海带、江蓠,每亩不少于180米浮绠;
2.养殖石牡蛎,每亩不少于1000块牡蛎石;
3.浮绳式养殖牡蛎,每亩不少于350米浮绠;
4.棚架式养殖牡蛎,每亩不少于6个标准养蚵架;
5.蛏、蛤等滩涂底播养殖和人工管养的滩涂,按抽样幼苗不低于0.1公斤/平方米,养成8个月不低于0.5公斤/平方米。
(三)养殖物拆除补偿,按照“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补偿费直接归现有经营者所有。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无正当理由使养殖区连续荒芜两年以上的;
2.在收海通告或限养通告规定时间以后抢建、抢种的;
3.在规划已建成的港区、航道、锚地内从事养殖的;
4.在已收回清理的海域内从事养殖的;
5.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补偿标准
(一)养殖物补偿标准
养殖物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养殖设施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种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养殖物拆除之前已完成收成的,不再给予养殖种苗补偿。对不同种类和方式的养殖,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1.蛏、蛤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14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96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7200元;
2.人工管养的贝类滩涂天然纳苗、育苗场,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
3.竖石牡蛎、插竹牡蛎,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166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5500元;
4.棚架式牡蛎吊养,海域补偿费每亩384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396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4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200元;
5.养殖紫菜,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42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8900元;
6.养殖海带、江蓠,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43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000元;
7.浮绳式牡蛎吊养,海域补偿费每亩3200元,养殖设施补偿费每亩4600元,种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费每亩9300元。
(二)固定捕捞设施补偿标准
固定海洋捕捞设施补偿标准包括转产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和人工费。
1.大网,指5米等深线以下、打桩式张网,每张网补偿10000元;
2.竖网、浮网,指位于低潮线以下的固定捕捞张网,每张网补偿6200元;
3.鳗苗网,小网每张网补偿500元,大网每张网补偿1000元;
4.围网捕捞,每米补偿7元;
5.捕鱼笼,每个补偿80元;
6.以上捕捞设施应包括锚桩、网具、绳索和浮球,没有网具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予补偿。
四、清理拆除办法
(一)养殖海域使用权终止协议的签订和养殖物拆除的补偿、兑现工作,由峰尾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养殖物清点后经补偿对象签名确认,并在当地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无异议的按规定渠道向补偿对象兑现补偿款。有异议的,由峰尾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二)养殖物的拆除,由项目方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养殖苗种和养殖半成品由养殖者自行处理;捕捞设施的拆除由现有业主自行承担,网具如数上缴。
五、其他
(一)对在拆除与补偿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农水局、峰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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