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4-00022
    • 备注/文号:泉港政综〔2024〕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18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全区非法采矿、洗砂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29 15:24

    泉港政综〔2024〕12号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全区非法采矿、洗砂长效机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全区非法采矿、洗砂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421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全区非法采矿、

    洗砂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遏制和打击我区非法采矿、洗砂行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泉港政规〔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打击整治和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斩断盗采矿产资源牟利链条,切实维护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整治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借土地平整之名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洗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一)打击对象。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以及稀土等战略性矿产保护区,要加大动态巡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洗)砂石土资源。

    3.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非法采砂、洗砂。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洗砂。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二)村(社区居)委会职责。各村(社区居)委会要严格制定落实非法采矿巡查责任制,督促村(社区居)干部和村(社区居)网格员对本村(社区居)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采矿的动态情况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巡查日志备查。发现非法采矿、洗砂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巡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向当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切实将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采矿、洗砂行为。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法采矿、洗砂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健全完善并落实本镇(街道)采矿、洗砂巡查责任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巡查台账,将巡查发现的非法采矿、洗砂、“死灰复燃”的旧矿山和新开无证非法矿山登记造册。同时,在接报后(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非法采矿、洗砂行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破坏程度勘测、评估价值(破坏矿产资源数量较小且未涉嫌犯罪的可自主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并根据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承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对立案后经调查认为已涉嫌犯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第三方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破坏程度勘测、评估价值)移送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职权部门(公安或纪委监委)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在接报后立案查处的同时,对未赋权承接的事项,及时书面移送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报后(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第三方机构测量鉴定后或自主勘验取证后),牵头组织本镇(街道)派出所、国土所、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矿、洗砂实施关闭取缔。对关闭取缔非法采矿、洗砂点明确巡查责任人,防止“死灰复燃”。

    (四)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1.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履行打击非法采矿、洗砂职责进行监督,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涉矿产资源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关闭整顿涉矿产资源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凡因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扰或影响关闭整顿非法采矿、洗砂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2.区自然资源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采矿、洗砂,无证矿山、矿点、矿井,及时提请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关闭。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法采矿、洗砂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乡镇(街道)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已涉嫌犯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全力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非法采砂(洗砂)、无证采矿实施关闭取缔。负责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矿、洗砂落实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

    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泉港区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监管工作,打击安控区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私挖盗采、超载及沿途拆迁废弃料或渣土吊挂、外露、散落、污水滴漏、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4.工信负责督促供电公司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洗砂提供或转供生产、生活用电的违法行为。

    5.发改负责依法查处煤矿未经项目核准擅自扩建,督促供电企业对有权部门依法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停产矿山限制供电。

    6.公安分局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股东、承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7.区法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等涉及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审理。同时选择一些影响大、性质较严重的案件到乡镇(街道)进行案例宣传、警示,震慑犯罪。

    8.泉港生态环境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矿、洗砂点进行取缔

    9.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持证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洗砂等造成水土流失行为,负责查处利用船舶,从河湖海中非法采矿、洗砂、抽砂等破坏河湖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0.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办理各镇(街道)决定关闭取缔的非法采、洗砂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企业信息。  

    11.区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12.区供电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对依法关闭取缔的非法采、洗砂点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查非法采、洗砂点用电来源,不得向非法采、洗砂主体提供或转供生产、生活用电。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源监管制度

    1.村(社区居):村(社区居)干部和网格员对本村(社区居)范围内涉及采矿、洗砂的,需要求业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环评排污、现场管理人员、从业工人数量、供电来源、砂石来源去处、税收情况、巡查责任人等资料,并形成档案。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巡查、砌封、关闭、取缔、查处非法采砂、洗砂档案。档案应将本镇(街道)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环评排污、现场管理人员、从业工人数量、供电来源、砂石来源去处、税收情况、巡查责任人等资料进行逐个核查登记。将核查登记情况汇总后制成表格一式三份,并附上现场照片,由镇长(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核对、核实、签字盖章后,乡镇(街道)再盖章汇总上报区政府。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非法采矿、洗砂行为的情况和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的档案。

    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

    1.村(社区居):村(社区居)干部和网格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周动态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巡查日志备查。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党政同责,组建非法采砂(洗砂)、无证采矿巡查队伍,明确巡查责任人,建立健全完善巡查监管责任制度,督促责任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由镇长(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核对、核实、签字盖章后,乡镇(街道)再盖章汇总上报区政府。在巡查中发现有非法开采现象的,巡查责任人应立即发出制止通知书并拍照存档,同时当天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处置,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府

    3.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全区非法采矿、洗砂情况进行督查,防止巡查人员虚报情况。对虚报、瞒报或逾期不报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的,报告区政府,依法追究其责任。

    联合查处和关闭、取缔制度

    1.联合查处制度: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查处。区工信局和电力部门要查清非法采矿、洗砂点的供电来源;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行为,“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等进行立案侦查;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能进行查处,不得推诿扯皮。

    2.关闭、取缔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函告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同时,应立即牵头组织本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国土所、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矿、洗砂点实施关闭取缔,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政府在接到乡镇(街道)的报告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非法采矿、洗砂点开展统一整治,实施关闭、取缔。

    督导制度

    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效能办、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组织成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对巡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或逾期不报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的按规定给予通报,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效。

    联合办案制度

    1.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实行联合办案,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加强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

    2.区法院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推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对打击非法洗矿、采砂工作失职以及在职人员违规入股或参与生产和经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对托情、干扰影响办案的有关人员实行登记,并视情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3号)文件,由区政府在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设立打击非法采矿、洗砂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分别是:区自然资源局68168110、区公安分局87987990,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上述单位接到举报案件后,要实行登记建档,跟踪管理,按管辖权限转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职能部门,并责成限时查处、反馈。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案件,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直接查处,经查实后,对符合闽自然资规〔2023〕3号文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各乡镇(街道)接到的举报线索,按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查处。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各类举报案件中有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要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举报查处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各级各部门在查处各类举报案件中,必须要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

    (七)协调会制度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区纪委监委、区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分局、法院、泉港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供电服务分中心等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领导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打击非法采矿、洗砂等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打击非法采矿工作。

    (八)宣传制度

    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四、附则

    1.本机制由泉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本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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