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3-00026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3〕5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7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埔镇塑胶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2-16 12:57

    泉港政2023〕5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埔镇塑胶

    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

     

    南埔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省市直驻泉港有关单位:

    《南埔镇塑胶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        

    (此件主动公开)

     


     

    南埔镇塑胶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浅海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严格、合理控制运行成本,科学合理利用养殖设施,达到产业“兴”、环境“美”、渔民“富”的目标,根据《泉港区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就南埔镇新型塑胶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所有单位管理、养殖户或合作社承包”的原则纳入财政监管范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租赁,统一利益分配”管理机制,实现浅海网箱养殖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

    1.组建运营公司南埔镇塑胶网箱养殖设施是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包括管理房、渔排框、塑胶网箱防滑踏板、塑胶浮球、操作平台、网箱锚固设施,属于国有资产。由区政府直接授权南埔镇人民政府管理塑胶网箱养殖设施,南埔镇要成立一家镇属公司作为塑胶网箱养殖设施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南埔镇塑胶网箱养殖设施运营管理及租赁费用统收统配等工作。

    2.统一租金标准。网箱养殖设施每格网箱租金不低于300元/年,押金300元/格全部或部分采用公开竞价形式招租,以进一步提高效益。生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承租方另行缴纳,不包含在上述租金范围内。

    3.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一是网箱养殖设施受损维修费用;二是购买网箱养殖设施保险(含台风指数保险);三是运营公司日常管理费用;四是补助属地村集体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

    4.鼓励参与投资。鼓励南埔镇薄弱村、低收入村入股参与投资和收益,具体出资形式以货币形式出资,按股权占比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经营期间,若入股村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南埔镇同意,可由其他入股村代为履行义务并受让其股份,确保股权结果完整性及保障公司平稳运营。

    、工作职责

    (一)运营公司职责

    南埔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网箱养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片区划分渔排网箱一个单元由4组渔排组成,每组渔排共有48格网箱(6格×8格),每格网箱规格为4m×4m(内径为3.6m×3.6m)。每2组渔排(即96格)配备1间管理房(规格为5.5m×4m,占用4格网箱),1个操作平台(规格为7.6m×7m,占用4格网箱)。

    2.维护保养。制定相关巡查、维修管理细则,负责网箱养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垃圾的统一收集处理,不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养殖区域内生产生活秩序,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3.保险办理。负责办理网箱养殖设施保险(含台风指数保险)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损失,切实保障渔业设施及渔民的利益。

    4.设施维修。负责网箱养殖设施受损维修工作。因质量问题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网箱养殖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从收取的租金中支出;如因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网箱养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5.接受监督。运营公司所有收支每年接受南埔镇人民政府监督和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区财政局、农水局备案;并自觉接受政府审计、出资人审计的监督。

    (二)承租方职责

    1.承租方须做好责任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行门前“三包”,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日常垃圾运营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处理,承租方缴纳每组(48格)300元/月垃圾收集处理费。

    2.承租方应时刻注意海面上漂浮物(海漂垃圾等)受风浪的冲击若漂至承租海域位置,应及时处理,若造成养殖损失的,运营公司不承担责任。

    3.承租方经营水产养殖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养殖设施材料,不得使用泡沫材料。若改变养殖设施材料的,视为违约,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渔排养殖设施,解除合同,并没收金。

    4.承租方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搭建新设施。如需搭建,需运营公司批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由承租方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5.承租方应合理安排养殖生产计划,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物种经营活动,不得将渔排养殖设施转让、转租第三方使用,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金,另租他人,承租方不得异议。

    6.承租方要明确渔排养殖设施用于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不得私自改变其属性,认真落实救生、消防安全措施,保障用水用电安全,严禁游客随意上排逗留、嬉戏,严防落水、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

    7.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网箱养殖设施损坏的,应向运营公司报备,配合出租方维修,负责承担维修费用。

    8.承租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合同期满,承租方应自行清场归还渔排养殖设施承租方需延长租赁期的,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租金整月收取,月租金按当年度平均月租金上浮20%收取,金待延长期结束并经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若无申请延期,超期使用渔排养殖设施的,承租方应向管理单位支付日均租金的2倍违约金,并没收其押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泉港区南埔镇网箱运营管理监督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自然资源、农水、生态环境、南埔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网箱运营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南埔镇政府要抓紧成立运营公司,落实网箱运营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和收支情况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农水局负责养殖技术指导和协调办理渔业养殖设施保险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漂垃圾处理工作。

    (三)严格考核监督。南埔镇政府要加强运营公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督促运营公司做好网箱养殖设施日常管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的运用进行全面监管,协调解决网箱养殖设施租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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