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000-2023-00032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0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泉港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建立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泉港民〔2023〕10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福建省、泉州市和我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3.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医保分局、各镇(街道)等2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各项工作。
附件2
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委政法委
督促各镇(街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指导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制定、修改工作,予以统筹研究吸纳,指导、支持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政策制度。
四、区人民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五、区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区发改局
支持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七、区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如已完成初中阶段学业,可接收到中职学校继续学习),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护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依托全省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加强对我区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保卫力量开展培训、演练等工作。
九、区民政局
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区救助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区内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政策。指导救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区司法局
落实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帮扶教育工作,防止安置帮教对象流浪乞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十一、区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会同区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机构的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
十二、区人社局
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机构的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
十三、区城市管理局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占道卖艺、卖唱等行为乞讨人员的劝离、引导和联合护送工作,对于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
指导交通运输机构为救助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五、区农水局
继续做好符合原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贫困流浪乞讨人员的精准帮扶服务。
十六、区卫健局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要健全完善街面巡查救助机制。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依法通知医疗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机构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份甄别。经医疗机构救治后,达到出院标准,但无力支付、无主、身份不明的患者,属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接回,非本区户籍的,由送医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回,坚决杜绝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长期滞留医疗机构,占用有限医疗资源的现象。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依申请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十八、区医保分局
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十九、团区委
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区委、区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区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
二十一、区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二、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建立救助服务点,开展临时救助服务。对于救助管理站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走访,做好返乡人员回归稳固工作。指导辖区村(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街面巡查,重点巡查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建筑工地、拆迁小区、桥梁涵洞、农村大棚等区域,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区救助管理站求助。
附件3
泉港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谢梓骞 区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肖坚松 区政府办副主任
肖锦萍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肖美辉 区委政法委一级主任科员
王小林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王平阳 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区人大常委会华侨民宗委主任
侯炳泉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轶寒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章水 区发改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钟叶嘉 区教育局副局长
陈锦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曾淑娟 区民政局副局长
王华森 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吴兰兰 区财政局副局长
钟俊波 区人社局副局长
陈必山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肖龙良 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庄延平 区农水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林逢喜 区卫健局副局长
吴平阳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陈玲玲 区医保分中心主任
林伟婷 团区委副书记
刘雅萍 区妇联副主席
王振阳 区残联副理事长
曾斌忠 南埔镇党委三级主任科员
阮建姐 界山镇副镇长
潘鸣航 后龙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科技副镇长
李世熙 峰尾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林锡强 山腰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曾荣桂 前黄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
林荣顺 涂岭镇党委二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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