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000-2022-00188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0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
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
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明传〔202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9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1〕4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二、筹资标准
2023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
为360元/人。其中: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60元/人标准缴费;2023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三、参保范围及减免对象
按照泉政文〔2019〕86号文件执行。
四、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市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市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福建
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在本市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学校收集身份信息,由学校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参保。村(居)委会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及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
办服务窗口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
(四)今年9月份入学新生,2022年9月至12月不需要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2年9月1日—2023年2月28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在校学生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各学校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高校大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以及在中职学校、中小学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学校、技校就读的符合城乡居民参保资助政策困难学生的名单。
(五)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六)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
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后,
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当地医保部门。2022年8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减免对象的认定和信息报送工作;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应动态及时补充报送。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减免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和资助标准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
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
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五、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APP、税务微信公众号、电
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公众号、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部分商业银行
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
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动员部署,强
化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要强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
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村(居)及有关部
门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等工作纳入日常重
要工作议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配合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
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着力解决参保缴费中存在的困难问
题。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完善参保人基础信息,建立参保数据库,推进全民参保扩面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定期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保对象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参保人数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给予各乡镇(街道)、村(居)参保经费补助,用于参保扩面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村(居)人员工作补助、绩效奖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减免对象的认定和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三)强化考核考评。基本医保参保和县级配套补助经费到
位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全民参保、全户
参保的原则,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
力,推进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
达到96%以上。医保、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定期通报辖区
内各乡镇(街道)、村(居)、学校参保工作推进情况,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政策的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微信公
众号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政策,准确解读基本医保政策,提升全民参保意识,树立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参保理念。要加强舆论监测,做好群众疑难问题的解答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七、其他
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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