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3-00138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6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第一批赋予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后,依法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确保赋权事项无缝衔接。
二、厘清区镇执法边界。行政处罚事项赋权后,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再行使已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但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赋权后执法监督,按照“谁下放、谁监督”的要求,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四、适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赋权事项确需调整的,由乡镇(街道)或赋权部门向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同意后再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废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本文件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止。
附件:1.赋予南埔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2.赋予界山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3.赋予后龙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4.赋予峰尾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5.赋予山腰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6.赋予前黄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7.赋予涂岭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赋予南埔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2
赋予界山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3
赋予后龙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4
赋予峰尾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5
赋予山腰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6
赋予前黄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7
赋予涂岭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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