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289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2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2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1-05 09:21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直驻泉港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暂行规定

      为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全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防患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区公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区农水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理项目;区工信局负责信息化工程、工业项目。区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党员、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对举报反映和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置。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所有招标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投标,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行网上服务、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留痕追溯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将格式统一的招标投标相关资料上传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供所有潜在投标人下载,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潜在投标人接触。

      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四、实行招标方案报告制。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含项目投资概算及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质条件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采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应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再报项目招标方案。

      五、强化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草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实施。除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同意的项目外,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六、规范招标代理和专家评委行为。采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实施网上交易的通知》(泉港工审办〔2022〕2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泉港工审办〔2022〕6号)文件规定,在中介超市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需采用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标投标、交易代理等活动,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评标专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泉发改〔2021〕316号)从业文件执业。对不履行诚信承诺、合同约定等情形严重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相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制度,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并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名单上传至省经济信息中心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七、鼓励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把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业务采用全部或2项(含2项)以上组合成一个服务包,将服务包委托一个单位或联合体,由其负责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八、实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报批制。招标人(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对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安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且未纳入财政年初预算的小型工程项目,须填写报告表(详见附件)呈项目业主单位分管(挂钩)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建安估算价在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填写报告表呈项目业主单位分管(挂钩)区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工程项目建安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工程项目建安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

      九、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应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十、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文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其它行业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时,上传诚信承诺函。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十一、加强投标人投标监管。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中对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文件第四款第10条所列行为之一,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它行业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十二、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控工程造价,严控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及调整概算、预算的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程序,事前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否则,不得支付新增价款。对中标价内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20〕14号)、《泉港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港三资〔2022〕1号)执行。

      十三、严格考核关键岗位人员。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全部到岗,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核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抽查和考核结果要计入诚信记录。

      十四、实行联动查处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抓好本行业本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加强同区纪委监委、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招标投标处罚案件移送机制和处罚结果公告制,对完成行政处罚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十五、实行中标后监管责任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责任,重大项目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招标人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招标文件等与工程有关档案资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标后合同签订履约、资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工程分包、履约担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查处非法挂靠、非法转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行为。

      十六、实行最严格责任追究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干预、影响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及其行为,或者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决抵制、一律登记在案,并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要加大对插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列入“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省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全流程监管,对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存在疑似违规线索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或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七、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使用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本规定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十八、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公管办承担。

      附件:泉港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拟建项目报告表

      附件

      泉港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拟建项目报告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代建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立项批文

       

      建安估算价

       

      招标方式

       

      招标控制价

       

      工程规模及内容

       

      建设性质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

      资质要求

       

      评标办法

       

      K值拟取值区间

       

      质  量

       

      工    期

       

      进度款

      拨付安排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区分管(挂钩)领导意见:

      区分管财政领导意见: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区委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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