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143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4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公布第一批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区直赋权部门组织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后,依法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确保赋权事项无缝衔接。
二、厘清区镇执法边界。行政处罚事项赋权后,区直赋权部门不再行使已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但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督。区直赋权部门要加强赋权后执法监督,按照“谁下放、谁监督”的要求,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
四、适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赋权事项确需调整的,由乡镇(街道)或赋权部门向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同意后再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废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本文件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3日止。
附件:1.赋予南埔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2.赋予界山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3.赋予后龙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4.赋予峰尾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5.赋予山腰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6.赋予前黄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71项
7.赋予涂岭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71项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赋予南埔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3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7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8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9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1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2
赋予界山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3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7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8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9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1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3
赋予后龙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3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7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8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9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1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4
赋予峰尾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3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7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8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9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1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5
赋予山腰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2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3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7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7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8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79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
81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6
赋予前黄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7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附件7
赋予涂岭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7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3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5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6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7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8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9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0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7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8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6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7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8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6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39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0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1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2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3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
44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
4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
4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6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7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58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5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
71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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