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136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5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7-14 15:23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均简称土地合同)的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开(竣)工期限

      (一)新供应的地块原则上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以土地合同约定为准。

      (二)具体竣工期限可根据地块实际建设体量和专项开发要求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上述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对地块的开(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

      (三)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建设用地,未按原土地合同约定完成开、竣工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情况,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重新约定地块开(竣)工期限,签订补充合同。

      (四)通过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建设用地转让协议(含无偿转让、赠与、置换等)或基于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建设用地转让协议而形成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含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转让为由申请对地块开(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

      四、开(竣)工认定

      (一)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填写《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向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开工申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开工条件的及时更新福建省土地市场监管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相关信息。

      (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填写《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向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竣工申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竣工情况进行核验,符合竣工条件的及时更新福建省土地市场监管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相关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可按照土地合同约定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前15日内对不能按时开(竣)工原因进行说明举证。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视为不存在需要延期的情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期,未说明原因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供举证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需要延期的情形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驳回延期申请。

      五、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包括:

      (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

      1.因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电力设施迁移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未按时开竣工的。

      (三)其他情形。

      1.因司法查封不能进行处置的,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开发建设周期,违约天数在剔除司法查封时间后连续计算。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自身原因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属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应当提供原因说明、佐证材料。

      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尊重事实、主动担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竣)工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如实说明对地块开发建设的实际影响原因及影响的天数。因情况特殊或职权划分不清的,可报请区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七、非自身原因的处置

      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合同提出延期申请或在履约复核时申请免除违约责任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未按时开(竣)工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违约原因和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或相应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

      八、违约金计收和缴纳

      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区自然资源部门须按合同约定收取开(竣)工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每三个月核查一次违约责任追缴相应违约金,直至完成开(竣)工;若超过土地合同确定开工期限造成土地闲置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开工违约金外,还须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约金计收基数。

      1.出让土地以公开交易成交价(或协议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违约金计收基数。

      2.划拨土地以土地划拨决定书中的土地划拨价款(未明确价款按取得土地时相应级别与用途的基准地价)作为违约金计收基数。

      3.对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载明并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分期开发、分期验收的具体范围、面积和开(竣)工期限,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分期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计收基数,计收违约金。

      (二)违约天数计算标准。

      违约天数自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之日起至经认定达到开(竣)工标准之日止。已追究违约责任的违约天数可相应扣除。

      存在开工违约的,在计算竣工违约时间时,应扣除开工违约时间。

      (三)违约金缴纳。

      土地使用权人应自领取《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违约金,超过期限仍未足额缴纳违约金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违约金。

      (四)违约金标准执行问题。

      新供应的地块,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土地交易成交价或划拨价款总额1‰的标准,征缴开(竣)工违约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项目土地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已约定违约金标准的,按原土地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违约金执行标准执行。

      九、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

      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项目开(竣)工批准文件或说明材料视为地块开(竣)工。

      十、风险防范

      为防范出让合同重大履约风险,对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违约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区自然资源部门将通报给区住建部门,建议加强对其项目的监管;没有区自然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开(竣)工延期中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的行为,一旦发现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不予办理动竣工延期手续,并保留追究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完善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制度

      (一)建立工业产业项目投资监管机制。对新增工业项目,专家评审准入时应明确投资强度、建设时限、亩均税收、能耗水平、污染排放等相关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抄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二)建立提醒制度。区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土地合同履约监管和处置,设立开(竣)工时限台账,加大土地利用巡查力度,做到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及时处置,事后严肃追责。并建立项目用地开(竣)工提示、提醒制度,在签订土地合同时,同时下发《开(竣)工提示通知书》,距离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最后期限不足30日尚未申报开(竣)工的项目,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下发《开(竣)工提醒书》,提示其按期开(竣)工,并提示违约风险。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努力做到“问题共商、信息共享、项目共推、执法共管”,全程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健全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开(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收回土地处置方案、拨付收回土地的补偿费;区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补偿费用,将查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区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用的征收;区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开(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依法依规行政;园区管委会、发改、工信、商务、文体、科技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进驻时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助拟定处置方案;区大众公交公司负责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属地政府负责对不能按土地合同约定的条件交地的,出具证明意见。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本办法实施前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2.建设项目延长开(竣)工期限审批表

      附件1

      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约定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约定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属地政府审查意见: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

      经办人:   (公章)   

          

      备注:提供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附件2

      建设项目延长开(竣)工期限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用地单位

      ***有限公司(盖章)

      项目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土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

      不动产权证号

     

      延期时间

      本公司承诺  年 月 日前开工,  年 月 日前竣工。

      延期原因

      □1.未按约定交付土地;

      □2.因规划调整不能建设;

      □3.因国家政策需要调整规划方案;

      □4.因相关群众信访暂无法开工;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暂无法开工;

      □6.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暂无法开工;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暂无法开工;

      □8.经司法处置重新受让。

      属地政府意见

      经调查(调查内容:项目目前建设情况、延期原因、处置措施等),用地单位以上申报内容属实。

      负责人:         ***人民政府(盖章)

         

      责任单位意见

      经核实,以上延期原因情况属实,历史遗留问题将于      日前处置到位。

      负责人:    ***人民政府或部门(盖章)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建议该项目开工时间延长至 日,竣工时间延长至 日。

      负责人:     泉港区自然资源局(盖章)

         

      区政府

      审批意见

      同意该项目开工时间延长至 日,竣工时间延长至 日。

      负责人:          泉港区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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