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0200-2022-00083
    • 备注/文号:泉港政规〔2022〕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8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4-29 11:02

      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旅游发展动能

      1.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泉港投资文化旅游项目(酒店项目除外),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泉港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每家30万元开办费奖励。

      3.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奖励。

      4.对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给予资金、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具体优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二)支持文化旅游产品供给

      1.高星级酒店(在泉港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酒店)

      (1)评星奖励。新建酒店总投资额达3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且客房数量达250间以上的,对新获评为四、五星级酒店的(以获得相关批复文件为准),分别给予四星级酒店600万元、五星级酒店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酒店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根据酒店用水、用电、用气实际发生额,区财政每年度给予50%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扩)建酒店新获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以相关批复文件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

      (2)品牌奖励。对新引进的国际品牌酒店〔参考行业内国际品牌酒店排名及兄弟县(市、区)有关做法,由区文体旅游局予以认定〕,酒店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300万元。自酒店改(扩)建正式运营起三年内,根据酒店用水、用电、用气实际发生额,区财政每年度给予50%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乡村旅游。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工业旅游。注重文旅为特色产业赋能,对新培育的市级观光工厂、市级工业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泉港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研发。对区内企业或个人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1.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首次从“规下”转“规上”入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泉港旅游。组织市外游客来泉港旅游,且游客在泉港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的辖区内旅行社给予分档奖补。

      对年地接国内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泉港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4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港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对年地接境外游客(含港澳台)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在泉港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港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每家旅行社第1、2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3.景区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培育文化旅游消费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评为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已获得市级称号再升级的,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五)支持文旅宣传营销

      1.鼓励开展营销活动。对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承担的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景区在泉州市外组织线下线上泉州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投放吸引游客来泉港广告,按实际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提升旅游体验

      1.完善提升公共文化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功能,实行年度

      奖励补助措施。对评选为市级优秀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优秀镇旅游服务中心、村旅游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鼓励培育导游人才。对在泉港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每年提供地接团队服务80场次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获得每场次2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导游现场讲解视频须发布新媒体平台,单条点赞量不低于200个);获得全国、省、市级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  

      二、附则

      1.符合我区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级别提升的,按差额奖励。

      2.政策条款中上级有补助的,我区不再重复补助。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港政办〔2017〕106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文体旅游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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