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1-1200-2021-00209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2021〕27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2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泉港区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海漂垃圾治理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18〕20号)同时废止。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在巩固我区“十三五”期间海漂垃圾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打造碧海银滩,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集中开展近岸海域和海岸带存量海漂垃圾攻坚清理,近岸海面和岸滩垃圾明显减少;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转运、处置机制;2022年,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共治”的海漂垃圾治理责任模式,基本实现海漂垃圾治理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
二、治理范围
我区近岸海域、直接入海的河流(溪流、沟渠)和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重点是湾区澳内、入海河口、湿地滩涂、潮流回旋区、渔业养殖区等易存垃圾的区域和高低潮位之间的海滩;其中,海岸线(高潮线)以下的近岸海域、海滩、入海河口为海上环卫区域,直接入海的河流(溪流、沟渠)和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为陆海统筹环卫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攻坚清理存量垃圾。即日起,启动“海域海滩海岸垃圾攻坚整治行动”,在今年1月份初步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以镇村为单位,采取网格排查、限期整治、水面打捞、岸边清理、挂账销号的方式,对近岸海域、海滩、海岸开展既有垃圾再排查和攻坚清理。做到海岸带以下可视范围内,海面无成片垃圾漂浮,海滩、海岸无成堆垃圾积存。各涉海镇(街道)在攻坚整治行动中,应注重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凝聚共识,行动进展情况反馈至泉港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海上环卫机制。2021年底前,完成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作为海上打捞、岸线保洁、垃圾分类和规范处置的实施主体。海上环卫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海上环卫作业能力,采取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方式,配备打捞船舶、打捞工具等保洁设施;船体应喷涂或者悬挂“泉州市泉港海上环卫”相关标识标志。海上环卫范围要覆盖近岸海绵以及高低潮位之间的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要根据潮汐和垃圾漂移规律,对湾区澳内、入海河口、湿地滩涂、潮流回旋区、渔业养殖区等重点区域实行每日打捞清理,对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实行每周至少1次全覆盖打捞清理,对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集聚立即进行重点打捞清理。积极探索采取全区打包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一县一公司”全海域统一环卫保洁的做法,推行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配合上级推进实行“全市一公司”全市海域统一环卫保洁模式。
(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根据辖区内海漂垃圾数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点,在海上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结合镇村垃圾转运站布局,按需规范选址建设或升级改造一批环卫船舶靠泊点和上岸垃圾集中堆场。堆场应远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科学设置分拣、回收利用、垃圾转运和危险废物贮存等不同区域;配置粉碎机、压缩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落实防雨防渗防扬撒等环保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相关部门联网。2021年,全区应完成建设靠泊点、堆场各不少于1个;靠泊点、堆场应在合适位置设置“泉州市泉港海上环卫船舶靠泊点”“泉州市泉港海漂垃圾集中堆场”相关标识标志。同时要按照《泉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要求,推进落实智能化船舶垃圾分类储存装置建设。
(四)强化海上垃圾治理。一是防治海水养殖垃圾入海。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2021年10月底前,全区完成规划外水产养殖清退并实现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推进养殖设施省级改造,加快海上传统“水质鱼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改造为环保型全塑胶养殖鱼排和塑胶筏式吊养浮球;2021年底前,要完成肖厝-惠屿22.1公顷新型塑胶网箱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全区浮筏等养殖设施泡沫浮球全部替换为塑胶浮球。二是防治渔船渔港垃圾入海。提高渔船生产生活垃圾收集率,全区大中型渔船要全部配置垃圾收集桶,有条件的小型渔船也应配置。建设完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洁。2023年底前,二级以上渔港全部配置渔业垃圾接收点;2025年底前,实现渔业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初步建成废旧渔网渔具回收产业链。三是防治商船港口垃圾入海。要严格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交运〔2019〕35号)和《泉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商船、港口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监管,推广、引导商船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污公司服务清理制度。四是防治生物质垃圾入海。加强海域互花米草防控治理,减少米草枯枝形成的海漂垃圾。
(五)严控陆源垃圾入海。一是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入海。严格贯彻执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沿海、沿河生活垃圾整治清理,防治生活垃圾无处投放、随意倾倒。二是防治河流垃圾入海。完善河湖长制,加强直接入海河流(溪流、沟渠)巡河管护,及时打捞清理河湖漂浮垃圾,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入海,实现河海联动。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在入海河流(溪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处设置垃圾拦截设施,定期清理堆积的垃圾,提高末端拦截能力。三是防治滨海旅游垃圾入海。强化滨海旅游景区环境保洁和巡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完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加强日常保洁清理,建立长效机制。四是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入海。贯彻执行《泉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生态〔2020〕3号),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尤其是塑料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固体废物能得到规范利用与处置。五是防治农业废弃物入海。强化夏收和秋收季节的监管,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理办法;指导农膜科学使用。禁止随意丢弃、堆放和倾倒农业废弃物。
(六)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打捞清理上岸的垃圾应科学分类并做到日产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回收再利用为主,垃圾袋、米草枯枝等无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加强垃圾密闭运输的监管,防治跑冒滴漏,确保进入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七)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城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岸线和海上日常巡查,严厉查处在岸线随意倾倒堆积垃圾、向海洋违法倾倒弃置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不法分子。
(八)推动社会共治共享。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海漂垃圾问题;多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反映海漂垃圾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乡村广播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媒体等媒介平台,广泛宣传报道海漂垃圾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海漂垃圾收集奖励机制,对主动回收垃圾并带回岸上处置的群众,给予生活用品、渔业生产用品等物资兑换奖励;学习推广石狮市祥芝镇美丽海岸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净滩”和“船舶垃圾不落海”行动经验,积极为海洋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相关保障,充分发挥渔业、环保等社团组织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海漂垃圾治理,共享美丽海洋生态环境。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切实加强我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泉港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调督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涉及海漂垃圾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治理加强调度和帮扶。各有关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职责加强行业垃圾源头治理和管控。区城管局、农水局指导督促城乡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泉港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区农水局、泉港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农业废弃物治理;区农水局、河长办指导督促河流垃圾治理;区交通运输局、泉港海事处、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肖厝港务站、区城管局、泉港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督促船舶港口码头垃圾治理;区农水局指导督促渔业养殖和渔船渔港垃圾治理;区文体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垃圾治理;区城管局加强近岸海域建筑工程垃圾、废弃土方沿岸堆放管理,指导督促建筑垃圾治理;泉港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负责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和宣传(公示)。
(二)落实属地责任,推进联防联治。一是落实属地治理责任。各涉海镇(街道)是海漂垃圾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各自成立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辖区内海漂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对所辖岸线和海域按照行政区域为边界,分段分片确定海漂垃圾治理责任单位。二是落实属地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污染付费、促进减量的原则,落实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厂、保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酒店餐馆、养殖户等业主单位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行“岸线三包”制度,由相关业主单位负责所使用岸线、海域的垃圾清理处置,也可付费统一委托环卫机构负责;对于无明确管理责任单位的公用海岸带和海域,鼓励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保洁责任单位,建立区域联防联治的“海上环卫”机制。三是落实“湾(滩)长制”。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建立各级“湾(滩)长制”,逐级压实海漂垃圾治理属地责任。
(三)保障资金投入,促进工作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已列入2021年度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区发改局要将海上环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财政局要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将海漂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并根据沿海各乡镇、村(居)海岸线长度、人口数、垃圾产生量及打捞船舶、环卫码头、堆场等配套设施建设需求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向非经营性海漂垃圾清理、收集、转运责任单位下达专项经费,保障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需要。从2021年起,区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资金374.9525万元,用于补助沿海各镇(街道)海漂垃圾治理费用。其中重点治理区域按岸线6.5万元/公里·年(含转运费用)标准补助,一般治理区域按岸线3.5万元/公里·年(含转运费用)标准补助,治理经费每年发放一次。预算120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治理奖励、考评、宣传等,其中,90万元用于奖励海漂垃圾治理成效显著、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受评单位海漂垃圾治理工作;30万元用于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工作和宣传(公示)经费。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升治理效能。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和生态云等手段,为提升海漂垃圾治理效能,实现精准治理提供科技支撑。2021年,配合上级在我区近岸海域湾区澳内、入海河口、滨海景区、渔港、渔业养殖区等易产生、积存垃圾的重点岸段布设一批视频监控系统;积极运用无人机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积极使用上级推出的海漂垃圾治理手机APP软件和快速联动平台。
(五)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考评。一是年度考核。区政府将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各涉海镇(街道)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每年度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二是日常考评。泉港生态环境局以泉港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牵头指导协调,会同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制定修订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和奖惩规定,每月组织对各涉海镇(街道)海漂垃圾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发文通报,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将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环境卫生考评内容,以20%的比例纳入环境卫生考评月成绩中。
五、奖惩办法
(一)奖励措施
1.对市级考评成绩进入全市前五的镇(街道),奖励2万元/月/次,市级考评成绩进入6-10名的镇(街道),奖励1万元/月/次。年底按照各镇(街道)全年考评综合排名情况发放奖励补助。
2.结合年度海漂垃圾治理实际情况,对落实“海上环卫”机制且有效运行的镇(街道)发放奖励补助。
(二)惩罚措施
1.对市级考评成绩全市倒数三名内的镇(街道),扣除海漂垃圾治理费用3万元/月/次,扣除的经费统筹用于全区补助奖励;
2.对海漂垃圾治理成效差的单位,严重影响全区“美丽乡村”或海洋环保考核成绩的,将按照《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港委办〔2016〕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置。
附件:1.泉港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海岸带存量垃圾摸排情况表(1月份)
3.泉港区海岸带划分一览表
附件1
泉港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剑锋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曾永顺 区政府办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
郑明炎 泉港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张章水 区发改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朱文峰 区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黄宝真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荣燔 区农水局副局长
丁思金 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肖龙良 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所长
庄明才 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主任
苏秀丽 泉港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谢振华 泉港海事处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家祥 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肖厝港务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不另设办公室,依托泉港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随工作变动而自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海岸带存量垃圾摸排情况表(1月份)
序号 |
存量垃圾具体位置 (地址及坐标) |
垃圾类别(工业垃圾/渔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自然垃圾/其他综合) |
估算 面积 (㎡) |
估算 重量 (吨) |
备注 |
1 |
泉港区南埔镇惠屿村 (118°59'55"E,25°11'15"N) |
渔业垃圾 |
54.3 |
0.5 |
无 |
2 |
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 (118°57'40"E,25°7'22"N和118°58'3"E,25°7'5"N) |
渔业垃圾 |
15 |
0.05 |
无 |
3 |
泉港区峰尾镇峥嵘村 (118°56'47"E,25°6'33"N) |
渔业垃圾 |
16.3 |
0.05 |
无 |
附件3
泉港区海岸带划分一览表
单位 |
岸线长度 (公里) |
一般治理区域 |
重点治理区域 |
长度(公里) |
长度(公里) |
||
南埔镇 |
21.294 |
5.424 |
15.87 |
界山镇 |
14.441 |
7.531 |
6.91 |
后龙镇 |
10.976 |
5.248 |
5.728 |
峰尾镇 |
13.047 |
2.399 |
10.648 |
山腰街道 |
13.809 |
13.809 |
0 |
合 计 |
73.567 |
34.411 |
39.156 |
备注:南埔镇惠屿岛岸线长5.424公里,按一般区域治理区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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