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9-07-03 14:45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阅本《指南》。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本局综合股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本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责;

      ◆对当事人有利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结果;

      ◆城乡建设和管理,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2.在泉港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773896

      传真号码:0595-87727895

      电子邮箱:87773896@163.com

      通信地址:泉港区祥云南路人防大楼607

      邮政编码:3628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办)

      如需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办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港区祥云南路人防大楼607

      咨询电话:0595-87773896

      传真号码:0595-8772789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港区人民政府”(www.qg.gov.cn)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港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办公室607”,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答复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泉港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名

      

    工作单位(居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

      组织

         称

      

     法定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签字: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泉港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说明

      1. 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时,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组织提出的,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2. 填写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准确、真实。

      3.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请尽可能包括信息的标题、内容概述、文号、发布日期等。

      4. 信息的提供可能需要收取必要的信息复制费用、邮寄费用等。

      5. 本申请表复制有效。

      (此页印制在《申请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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