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21〕案罚字第4-1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4-06 10:57

    当事人: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金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区

    我局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前黄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前黄镇人民政府关于抄告涉嫌违法违规建筑工程信息的函》(前政函20215号),反映你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项目建设2021年3月2日,我局对此予以立案处理,2021年3月2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港建〔2021〕案告字第4-1号),告知你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现查明:你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动工建设荣盛重工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程。

    以上事实有1、《前黄镇人民政府关于抄告涉嫌违法违规建筑工程信息的函》(前政函〔2021〕5号);2.《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泉港城管(qh2021)停字003号);3.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工程预算书等证据证实。

    你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职权编码:350500121-CF-003之规定,我局对你司按从轻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15517万元(壹拾肆万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柒角)。

    请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同时开具的《缴款通知书》(No.2021006号)到泉港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按程序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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