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19-00057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19〕案罚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3
地 址: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C座201
经 查 实:福建省住建厅于2018年10月15日到我区开展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等专项层级指导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泉港建达花园(一期)3#楼二层(3-16)轴交(3-D)轴框架柱与三层梁板节点混凝土强度回弹推定值为40.9MPa(设计强度为C45),经取芯验证芯样砼强度值为44.5MPa,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
2018年10月26日,我局发出《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泉港建〔2018〕376号),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已成型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二个等级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进行鉴定。经检测单位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已成型的3#楼一层至十五层梁柱(墙)共643个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一层至三层有11个构件,十二层至十五层共4个批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详见检测报告,编号:BG12FBJG1802751)。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泉港建〔2018〕376号);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12FBJG1802751);
3、泉港·建达花园(一期)1#-3#、5#-8#楼及7#楼地下室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01);
4、泉港·建达花园(一期)3#楼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编号:003);
5、泉港区·建达花园(一期)3#楼工程预算书;
6、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询问笔录。
根据《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指导意见》(闽建法〔2016〕2号)文件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经查实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的,依法应当认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实施处罚。
你单位承建的泉港区建达花园(一期)3#楼项目出现节点混凝土强度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属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278780)。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缴交罚款通知书(№:2019002号)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缴 交 罚 款 通 知 书
№:2019002号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交到农行泉港支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港建〔2019〕案罚字第2号),你单位应缴纳罚金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278780)。
单位编码:00400101081
罚没编号:713
账户名称: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开户行:农行泉港支行
罚没款财政账户:590101040000012
备注:如需转账要在转账支票上注明“罚没”字样,罚没款收据由银行直接开出,其中,第四联交我局综合股财务存档,第二联复印后交我局建工股存档备查。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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