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4106-3000-2019-00056
    • 备注/文号:泉港建〔2019〕案告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5
    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19-08-22 16:12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泉港区建达花园(一期)3#楼项目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福建省住建厅于20181015日到我区开展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等专项层级指导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泉港建达花园(一期)3#楼二层(3-16)轴交(3-D)轴框架柱与三层梁板节点混凝土强度回弹推定值为40.9MPa(设计强度为C45),经取芯验证芯样砼强度值为44.5MPa,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

    20181026日,我局发出《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泉港建〔2018376号),要求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已成型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二个等级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进行鉴定。经检测单位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已成型的3#楼一层至十五层梁柱()643个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一层至三层有11个构件,十二层至十五层共4个批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详见检测报告,编号:BG12FBJG1802751)。

    根据《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指导意见》(闽建法〔20162号)文件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经查实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的,依法应当认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实施处罚。

    你单位承建的泉港区建达花园(一期)3#楼项目出现节点混凝土强度达不到图纸设计要求,属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整(2787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事项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名称: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地址:泉港区祥云南路2019

    单位电话:0595-87987892

     

     

      泉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81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