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1-15 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编制《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6个方面组成,所列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异,请联系: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股(地址:泉州市泉港区中兴街35-1,邮编:362800,电话:0595-6816650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有关会议精神,以服务退役军人为中心,边组建机构、边推进工作,边落实当前任务、边谋划长远发展,推动各项工作平稳起步、有序开展,为全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主动公开情况。在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扎实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信息数14条,其中送交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数1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今年无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局始终将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除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及时予以公开,充分保障退役军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平台建设情况。我局没有独立的网站,主要依托区政府工作管理系统等公布我局相关工作动态信息等,并通过信息公开大厅、区档案馆、图书馆发布纸质公开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区政府办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分管领导主抓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积极配合报送有关信息,由局综合股具体汇总协调,负责做好相应的公开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报送二是不断规范信息公开机制。根据区政府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我局建立政府信息制作和发布机制,并进一步规范制度细则;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制定了《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细则(试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制定了《泉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保密审核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并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购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加强公开信息的法治把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开信息的数量较少,主动公开信息工作还有待加强。二是缺少依申请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度不高。三是未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进一步分类整理。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和区公开办的有关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加大公开力度,切实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二是进一步规范化信息公开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并严格执行。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同时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规范,方便退役军人军属群体,服务退役军人军属,把退役军人军属群体普遍关心、涉及退役军人军属群体利益的政府信息作为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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